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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完中、各初中、各乡(镇)中心校、民办学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16号)精神和我县义教资助的实际情况,现将2023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1、寄宿生:小学500元/生/学期,初中625元/生/学期。
2、非寄宿制生:小学250元/生/学期,初中312.5元/生/学期。
二、补助对象
1、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
就读于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具有该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在确保脱贫户家庭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特殊教育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烈士子女等。
其他一般困难的学生,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宣传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详见桂教规范[2023]16号文件中的第四章认定程序),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认定,认定受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寄宿生生活补助分配表中的受助人数减去优先补助的有贫困标签的寄宿学生数就是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议通过的一般困难寄宿学生数(指标数)。
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
在脱贫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上,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将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五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
三、具体工作要求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校级领导、班主任、资助老师为成员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各校资助老师不得随意变动)。
2、政策宣传。各校要及时将此文件及本校制定的评审办法、领导小组在学校公示栏内进行粘贴公示,让在校学生及家长了解相关政策及评定程序。
3、各校必须进广西精准扶贫系统进行数据比对,不得错资、漏资、重复资助学生。
4、按要求及时认真地做好《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广西学生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审核工作。
5、按时上交材料,及时完成资金发放。
四、规范管理档案
学校要切实做好学生生活补助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下达文件、生活补助申请表格、受助学生公示材料(含公示照片、公示名单、公示结果)、“一卡通”发放成功明细表、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告知通知的回执单等材料的管理工作,特别要及时认真地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广西学生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在录入《广西学生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时,确保发放表上填写的建档立卡一项与录入《广西学生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人数及所有信息一致,而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则享受过资助的学生全部录入系统,不能漏录。按学期装订存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的相关资料准确、完整。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规范资助程序,做好贫困生的资助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错资或漏资一个建档立卡脱贫户学生。各学校严禁出现以下违规、违纪行为:(1)分学期享受资助款、公职人员子女无理由享受资助。(2)弄虚作假骗取生活补助资金。对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缴补助资金外,还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县资助中心联系人:涂清丽(小学)、蒋红星(初中)
联系电话:4826069、15078941103、15977355682
附件:1.2023年秋季学期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分配表
2.2023年秋季学期初中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分配表
3.2023年秋季学期小学贫困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分配表
4.2023年秋季学期初中贫困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分配表
5.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6.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台帐目录(模板)
8.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16号)
全州县教育局
2023年10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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