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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段 |
资助项目 |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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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 |
1.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免保教费 |
就读合格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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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
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
就读小学、初中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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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教育 |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就读高中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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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
就读高中学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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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普通高中免学费(库区移民子女) |
就读高中学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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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教育 |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
就读中职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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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就读中职学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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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
就读中职学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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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
就读中职学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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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 |
10.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 |
就读高中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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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学生户籍所在地资助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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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毕业后 |
1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
学生户籍所在地资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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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
学生工作单位所在县区资助中心 |
一、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免保教费
⒈资助对象:在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就读的:1.脱贫户家庭学生;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3.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4.城乡特困人员子女;5.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6.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烈士子女;8.残疾儿童;9.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10.2014年、2015年脱贫户子女(实行差异化资助)。
2.资助标准: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幼儿,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对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贫困幼儿,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贫困户幼儿免除保教费标准是每生每年1500元,2014年、2015年脱贫户子女每生每年700元。
3.资助方式:对已经明确身份的贫困幼儿报名注册时按政策免除。
4.申请部门:贫困幼儿就读幼儿园。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⒈资助对象
寄宿生:就读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脱贫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
非寄宿生: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2.资助标准
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3.资助方式:学校将资助资金按标准打款到学生银行卡。
4.申请部门: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⒈资助对象:普通高中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户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资助标准:一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500元,主要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未消除风险的监测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学生;二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脱贫户家庭学生等一般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资助方式:学校将资助资金按标准打款到学生银行卡。
4.申请部门:学生就读普通高中学校。
四、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⒈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户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烈士子女。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资助标准: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和住宿费。公办学校不得再向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收取这三项费用,民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这三项费用补助标准的,可以向学生收取差额部分。2014、2015年退出户家庭学生按广西差异化资助标准给予免学费资助。
免学杂费补助按以下标准核定并拨付给高中学校:
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全州高中)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2014、2015年退出户家庭学生每生每年1080元。
自治区非示范性高中(二中、三中、城西、庙头、石塘)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元,2014、2015年退出户家庭学生每生每年720元。
3.资助方式:学校报名注册时按标准直接免除贫困学生学杂费。
4.申请部门:学生就读普通高中学校。
五、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
1、资助对象: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
2、资助标准: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180元(全州高中),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年790元(二中、三中、城西、庙头、石塘)。
3、资助方式:学校按标准免除库区移民子女的学费。
4、申请部门:学生就读普通高中学校。
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⒈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其中,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资助标准: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全州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3.资助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免除学费,按标准核定并拨付给学校。
4.申请部门:就读中职学校。
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⒈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下同)。其中,涉农专业学生、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和烈士子女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资助标准:一等中职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000元,主要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未消除风险的监测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学生;二等中职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脱贫户家庭学生等一般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资助方式:学校打款到学生银行卡。
4.申请部门:就读中职学校。
八、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⒈奖励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3.资助方式:学校打款到学生银行卡。
4.申请部门:就读中职学校。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⒈奖励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2.奖励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3.资助方式:学校打款到学生银行卡。
4.申请部门:就读中职学校。
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
⒈资助对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历)届毕业生通过高考、高职单招、分类考试等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包括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等。
⒉资助标准: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参加诚信计生困难家庭学生在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3.资助方式:学校打款到学生银行卡。
4.申请部门:就读普通高中、中职学校。
十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⒈贷款对象: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的大学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预科生及就读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高中、中职学校享受过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等全部纳入贷款范围。
2.贷款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
3.资助方式:国家开发银行将学生申请的助学贷款拨付给学生就读高校,优先用于支付学生学费。
4.申请部门: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部门。
十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⒈救助对象:(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4)本人或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5)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公布的贫困线的,包括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第一至四类借款学生为重点救助对象。
⒉救助比例:第一、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救助,第三、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救助。
⒊救助标准:死亡、失踪、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 ;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代偿金额最多不能超过当年应还本息或因灾所致经济损失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本人或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代偿金额最多不能超过当年应还本息或当年治疗重大疾病费用;还本宽限期后,经济收入仍特别低或失业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代偿金额最多不能超过当年应还本息的一半。
4.资助方式:国家开发银行将代偿资金转付学生应还助学贷款
5.申请部门: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区)学生资助部门
十三、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
⒈资助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委培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中央部属院校及其他省份院校毕业生。已享受国家和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除外。
2.资助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低于12000元的,研究生低于1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高于12000元的,研究生高于16000元的,按照本专科生每年12000元,研究生每年1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
3资助方式:县(区)学生资助部门通过银行一次性发放到获资助学生银行卡上。
4.申请部门:学生工作基层单位所在县(区)学生资助部门。
(以上项目以现行政策或管理办法执行,如有政策变动按新政策执行2022年10月1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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