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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全州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明确部门职责,简化办事程序,实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应享尽享”,更精准、及时地发放两项补贴,助力全县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工作职责
县残联、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县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负责甄别残疾人证真伪和残疾等级;负责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信息更新。县民政局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及时准确发放、使用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工作监管。县财政局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预算和拨付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认定工作。
三、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程序认定
1、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并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认定该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持有有效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三级或四级的精神残疾人,该残疾人没有领取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认定该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动态管理
(一)强化定期复核
县民政以县残联、县卫健、县人社、县委组织部等部门数据为基础进行数据比对,每月月底将比对出的“应享尽享”、“应享未享”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数据反馈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于已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民政反馈的数据,每月初复核1次,并将复核结果汇总分别上报县残联、县民政局。复核内容包括残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失踪满一年、户口迁出本自治区范围。
对于“应享未享”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通知其办理。
(二)强化个人报告
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发生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失踪满一年、户口迁出本自治区范围、残疾人证过期失效等情况变化的,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监护人)须在发生变化的次月前向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三)强化定期更新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辖区内残疾人情况变化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残疾人情况变化报告、举报或主动发现残疾人情况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县残联,县残联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及时更新该残疾人信息。
(四)强化数据共享
县民政、残联、卫健、人社、组织等部门应加强数据共享,完善各部门系统数据,保证系统数据的精准性。
六、资金管理
1、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当从审核后的当月或次月起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县民政局每月或每个季度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发放到残疾人的银行账号(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托养的残疾人,可以转账到机构银行账号)。
2、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注销残疾人证或冻结有关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当月或次月作出停发该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决定。户口迁出本自治区范围的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其办理迁出手续的次月作出停发该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决定。
3、对于残疾人意外死亡、病故,其家属于次月前主动报告的,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从意外死亡病故次月开始计算)。残疾人两项补贴被停止后需要重新申请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定,停止期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予补发。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该家庭退回,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乡镇人民政府无法追回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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