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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8月1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确保2023-2024年度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前做好受灾群众调查摸底工作
从2023年9月15日起,各乡(镇)要深入开展好本辖区内因灾困难人口需救助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切实摸清不同人口在口粮、衣被、取暖、伤病救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根据户报或村民小组提名情况,建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附表1)。
二、尽快确定需救助对象
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需救助对象。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首次公示可只公示需救助对象,待资金发放前再公示分类救助对象及发放救助标准),公示无异议后,于2023年10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报县级应急局审批,同时上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附表2)。如新灾导致需增加冬春救助或漏报的人员按程序及时补报。正式确定的受救助人员,各乡(镇)要在10月25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救灾股,以便上级应急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根据系统录入名单测算下拨冬春救助资金。
三、合理制定分类救助标准。
各乡(镇)根据需救助人员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情况实行分类救助。分类救助可根据自治区冬春救助指导标准,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制定本地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其中,一类救助对象要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应急部最低救助金额的要求。
四、及时发放冬春救助资金
冬春救助资金发放时间紧、任务重、发放急、要求高,各乡(镇)要提前谋划,切实做好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方案制定、资金分配、救助标准、二次公示及发放台账的准备、人员信息的录入和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等),确保冬春救助资金在2024年春节前全部发放到户到人。
附件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附件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
附件3: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全州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全州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前做好2023-2024年度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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