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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监处罚〔2025〕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9-15 10:20     来源: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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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市监处罚〔2025214

当事人:全州县嘉里乐副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4MA5LQWBJXW

住所:广西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

负责人:维生

身份证件号码:不公开

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全州县嘉里乐副食品经营部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2025年7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指定蒋勇、杨堤负责调查处理。经现场检查、拍照、取证、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等后,2025年7月16日调查终结。

查实:当事人全州县嘉里乐副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全州县城西开发区光明路西、经营者:蒋维生、成立日期:2005年8月12日、经营范围: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4MA5LQWBJXW。

当事人全州县嘉里乐副食品经营部(经营者:蒋维生),取得了在全州县范围内代理黑龙江飞鹤乳业销售有限公司旗下飞鹤系列奶粉的商品代理权,包括但不限于飞鹤牧场--经典、小羊妙可、飞帆、成人营养--学生奶粉……爱本--成人粉……金装1962--中老年营养……经典1962--系统专供等系列奶粉。当事人在其县城内博爱路(全州县保健院对面)的零售商门店门口及店内张贴、标注:“飞鹤奶粉聪明宝宝喝飞鹤全球销量第一”、“首款定制大脑营养、助力60倍大脑神经元链接速度”、“顶配5大脑磷脂、100倍益生菌”、“飞鹤奶粉全球销量第一数据源自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于“2023年全球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排名结论的相关数据(销量,按吨计)研究统计。研究渠道包括大卖场和大型超市、母婴专门店、传统小型超市、电商平台品牌官方旗舰店等”等内容的飞鹤奶粉产品宣传单、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拍摄照片五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及经营场所在正常营业中。

2. 询问笔录四份相关零售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全州县嘉里乐副食品经营部,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了在全州县范围内代理黑龙江飞鹤乳业销售有限公司旗下飞鹤系列奶粉的商品代理权,自2005年以来,一直正常营业,当事人为了促进其代理品牌飞鹤奶粉的营销,2025年4月,当事人为其零售商定制产品宣传牌,采取在其店面张贴、标注等方式,宣称:“飞鹤奶粉聪明宝宝喝飞鹤全球销量第一”,虽然在宣传牌的底部,用明显小几号的字体标明了引用的出处:“飞鹤奶粉全球销量第一数据源自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于“2023年全球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排名结论的相关数据(销量,按吨计)研究统计。研究渠道包括大卖场和大型超市、母婴专门店、传统小型超市、电商平台品牌官方旗舰店等”。但仅是所谓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3年对全球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销量的一份销量统计数据。当事人却在其2025年的产品宣传中宣称:“飞鹤奶粉聪明宝宝喝飞鹤全球销量第一”,引用时突出排名,而排名应是动态变化非一成不变的,且广告中多处出现“60倍”、“顶配5”、“100倍”等当事人未经考证,也无法提供科学依据,与飞鹤奶粉功能不能匹配的内容,此广告内容引人误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定处罚。鉴于当事人一贯守法经营,且配合调查,积极撤除违法广告,减轻了不良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四)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之规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壹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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