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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市监处罚〔2025〕218号
当事人:全州县福万家精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4MA5P8G76XY
住址:全州县龙水镇龙水村委龙水村
经营者:邓明
2025年7月8日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受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全州县福万家精品超市经营的李子依法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收到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3日将检验报告,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报告依法效。2025年8月26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依法询问。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7月8日从全州县杨记水果批发店购进了21.30kg李子,采购价:4.60元/kg,共计金额98元,销售价:7.96元/kg,全部售出。该商品货值金额169.55元,违法所得169.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经过、货值、违法所得等事实;
3.抽样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李子进行抽样;
4.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为№:SP20251950)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李子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及报告送达情况;
5.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购货清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所陈述申辩的事实情况。
本局于2025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全市监罚告〔2025〕2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本局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且尚未发现危害后果报告,经营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等意见属实,本局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且尚未发现危害后果报告,经营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等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有关“减轻处罚”之规定。
综上,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69.55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169.5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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