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活动日历 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 > 处罚信息

全市监处罚〔2025〕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9-15 10:30     来源: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市监2025213

当事人:全州星港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鑫海国际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MACH9KE66U

住所(住址):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

负责人杜霄

身份证号码:不公开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惠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对位于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北侧(建设银行对面鑫海国际商务中心二楼)的全州星港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鑫海国际分公司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收到广西惠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编号为№:SP2025003-2,食品名称:老姜,被抽样单位:全州星港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鑫海国际分公司,委托单位: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0日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25003-2)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报告依法生效。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5年7月1日对位于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北侧(建设银行对面鑫海国际商务中心二楼)的全州星港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鑫海国际分公司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收到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为№:SP20251848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SP20251845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6日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251848及№:SP20251845)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两份检验报告依法生效。

为查清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老姜之行为,于2025年7月9日,经本我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指派蒋勇、杨堤两位同志负责调查此案。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荔枝、千禧果之行为并入此案一并办理。

经查实,当事人全州星港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鑫海国际分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由采购员从桂林市宁铁桂林东万禾冷链物流园刘老板处购进了老姜18公斤,进货价为6.33/公斤,含被抽样的样品共计销售17.36公斤,销售价为11.96元/公斤,销售金额207.62元,销售获利97.74元,其中损耗0.64公斤。于2025年6月30日由采购员从桂林市福达冷链物流园的萝卜果业处购进了荔枝17.5公斤,进货价为8元/公斤,含被抽样的样品共计销售15.26公斤,销售价为13.96元/公斤,销售金额213.02元,销售获利90.95元,其余正常报损。于2025年6月30日由采购员从福达冷链水果批发市场福兴街89-91号的陈哥水果行处购进千禧果2件,共18公斤,进货价为6元/公斤,销售7.96元/公斤,含被抽样的样品共计销售15.15公斤,销售金额为120.59元,销售获利29.69元,其余正常报损。违法所得共计218.38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老姜、荔枝、千禧果货值共541.23元,违法所得218.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经过、货值、违法所得等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时在正常经营中,以及被抽样批次产品当时的售卖情况;

4.检验报告3份及送达回执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老姜、荔枝、千禧果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及报告送达情况;

5.进货单复印件3份、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快速检测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所陈述申辩的事实情况。

上述证据均依法取得,证据确实充分。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全市监罚告〔2025〕25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我局充分考虑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后,鉴于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检查时当事人能如实提交相关材料,且尚未发现危害后果报告,经营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及获利均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老姜、荔枝、千禧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即“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即“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经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18.38元,并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218.3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