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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市监处罚〔2025〕80号
当事人:全州县石塘镇唐建华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4MA5NKHXTXA
经营场所:广西桂林市全州县石塘镇
经营者:陈普兰
身份证件号码:不公开
2025年7月23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于2025年7月22日在全州县石塘镇唐建华卫生室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阿胶糕(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3137152414089)4盒,消费320元。202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卫生室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核实,当事人售出的4盒阿胶糕生产日期:2024年4月1日,保质期:常温15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3137152414089,该食品于2025年7月1日超过保质期。自超过保质期之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该卫生室共销售了4盒过期的阿胶糕。经查实,当事人在广西桂林市全州县石塘镇乐中村委新街经营全州县石塘镇唐建华卫生室,上述涉案食品于2024年4月15日在武汉市皓天鑫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10盒,购进价为22.8元/盒,销售价80元/盒,自超过保质期之日至2025年7月24日,该卫生室共销售了4盒过期的阿胶糕。当事人虽在购进时向供货商索票索证了,但涉案食品的部分购进票据已遗失。经核算,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20元,违法所得22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经过、货值、违法所得等事实。
4、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涉案食品订单截图,投诉单、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卫生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全市监罚告〔2025〕272号)。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陈述申辩称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营商大环境不好,生意不景气,家中小孩读书,父母又常年大病,需要照顾且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办案人员复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整改,且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本局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28.8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共计3228.8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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