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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监处罚〔2025〕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0-31 16:15     来源: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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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市监处罚〔2025232

当事人:全州县蒋玉姣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4MA5LKF3W6X

住所(住址):全州县龙水镇

经营者:蒋玉娇

身份证件号码:不公开

因我局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工单,投诉单编号:XT12051006011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3日依法对你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又一香腐乳3瓶、韩式烧烤汁1瓶、可口可乐1瓶、统一阿萨姆原味奶茶2瓶、香满园食用植物调和油1桶。又一香腐乳(外包装标识有许可证编号:SC12545031200669;保质期:18个月;出厂日期:见标签打印处;2023年10月18日),韩式烧烤汁(外包装标识有食品名称:烧烤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44130300752;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瓶盖收缩帽或标签;2023年10月11日),可口可乐(外包装标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11100214;生产日期标于瓶盖/瓶身,保质期11个月;20240716),统一阿萨姆原味奶茶(外包装标识有产品名称:统一阿萨姆(原味奶茶)奶茶饮料;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10644132200159;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及制造商代码:见瓶盖和瓶身;20241217),香满园食用植物调和油(外包装标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20145060200180;生产日期:瓶肩所示;20231021;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被我局依法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从全州县王荣敏食杂店购进又一香腐乳10瓶,单价:3元/瓶,售价:4元/瓶。韩式烧烤汁5瓶,单价:3.5元/瓶,售价:5元/瓶。香满园食用植物调和油4桶,单价:45元/桶,售价:50元/桶。2025年3月2日从全州县徐锦阳食品经营部购进统一绿茶15瓶,单价:3元/瓶,售价:4元/瓶。可口可乐12瓶,单价:4.5元/瓶,售价:5元/瓶。统一阿萨姆原味奶茶6瓶,单价:9元/瓶,售价:11元/瓶。2025年10月6日销售给投诉人的2瓶统一绿茶和1瓶可口可乐,统一绿茶(外包装标识有品名:统一绿茶茉莉味茶饮料;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及制造商代码:见瓶盖或瓶身;20240719),可口可乐外包装标识与在货架上发现的可口可乐一致。上述食品自超过保质期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期间销售给投诉人2瓶绿茶和1瓶可口可乐,违法所得2.5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1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供货单2份;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等事实;

5、当事人微信收款记录和投诉人微信付款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与投诉人存在商品交易。

202510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全市监罚告〔202528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经办案人员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属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有关“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被扣押的涉案食品又一香腐乳3瓶、韩式烧烤汁1瓶、可口可乐1瓶、统一阿萨姆原味奶茶2瓶、香满园食用植物调和油1桶;

2、没收违法所得2.5元,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02.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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