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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市监处罚〔2025〕251号
当事人:全州县煲珠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4MACQR7NC3A
住所(住址):全州县文桥镇开发区东4号门面
经营者:肖云霞
2025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全州县煲珠奶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部分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10月7日前改正。
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全州县煲珠奶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草莓味爆爆珠(果味酱))依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在检查的过程中进行了拍照。当事人涉嫌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2025年10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全州县煲珠奶茶店负责人肖云霞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查:当事人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2025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全州县煲珠奶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部分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本局就这一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10月7日前限期改正。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全州县煲珠奶茶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草莓味爆爆珠(果味酱))依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2.2025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首次违法的事实。
3.2025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草莓味爆爆珠(果味酱))依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
2025年1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全市监罚告〔2025〕3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草莓味爆爆珠(果味酱))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鉴于奶茶制品加工制作简单,且属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品质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草莓味爆爆珠(果味酱))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全州县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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