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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监处罚〔2025〕202号
当事人:全州县桂乡缘特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4MAE2R97M07
经营场所:全州县全州镇建设路
经营者:马黎黎
接群众举报,2025年7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全州县桂乡缘特产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经营的“全州香辣红油”的简易外包装配料表中未按要求标明需要标示的内容。2025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生产经营的“香辣红油”未在外包装标明有关信息,本局已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7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对该店生产经营的外包装配料表中未按要求标明需要标示的内容的“全州香辣红油”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5年8月4日对经营者马黎黎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实,该店为小作坊,办理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2025年7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店生产经营的“全州香辣红油”外包装标签上配料表中标注的“食用油”,未标明其原料种类的具体名称,不符合《GB7718-202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的规定。
该产品一共生产了9瓶,销售了6瓶,每瓶13元,货值为117元,违法所得7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2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信息不全的“全州香辣红油”的事实;
4.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及涉案物品的数量。
本局于2025年8月25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全市监罚告〔2025〕24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全州县桂乡缘特产店生产经营外包装配料表未按要求标明需要标示的内容的香辣红油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简易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份或者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简易包装食品包装上或者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标明有关信息的,或者标明的内容不实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被本局依法扣押的香辣红油3瓶;标签5版,共30张。
2.没收违法所得78元,处罚款500元,合计578元,上缴国库。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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