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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监处罚〔2025〕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21 10:50     来源: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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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市监处罚〔2025248

当事人:全州县文桥唐利米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4MA5L1P8BXE

经营场所:全州县文桥镇文桥粮所门面

经营者:唐都利

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全州县文桥唐利米粉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正在正常经营中,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小餐饮登记证》,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10月10日前改正。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2025年10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全州县文桥唐利米粉店负责人唐都利进行了问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查实,当事人已于2017年03月22日办理营业执照开始从事餐饮服务,期间停业多年,从2025年2月份继续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该店经营面积约50㎡,从业人员2人,该店规模符合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情形。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本局就这一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10月10日前限期改正。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依然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事实。

2025年1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全市监罚告〔2025〕3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处罚。经办案人员复核,予以部分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之规定。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即“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业整改,未造成社会危害,以上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有关从轻处罚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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