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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监处罚〔2025〕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9-30 11:00     来源: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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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市监处罚〔2025〕226号

当事人:全州县康俊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4MAEMGCBG33

经营场所:全州县绍水镇高田村委

负责人:刘康俊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全州县康俊经营部网上销售的“豇豆(长豆角)”依法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产品是由全州县康俊经营部在抖音平台销售的,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0日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5A14008076)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5A14008076)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报告依法生效。

2025年8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指派黄巧艳、何宜鸿两位同志负责调查此案。2025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依法询问。

现已查明,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该批次“豇豆(长豆角)”是当事人自己家种植的,采收日期为2025年6月25日,在抖音平台上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时购买了4kg,销售金额是63元,包含快递费13元,折算成零售价是12.5元/kg,货值金额共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3、询问笔录1份;4、检验报告(No:25A14008076)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5A14008076)各1份;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SBJ25450000620333588ZX)复印件1份。

2025年9月3日,本局向你经营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全市监罚告〔2025〕247号)。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陈述申辩如下:本经营部于6月5日注册,开业不足3个月,除被抽检这一单外,没有对外销售,属初次违法,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属轻微违法,本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立即停售产品,拔掉涉事豆角并查找原因。本人案件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望贵单位给予宽大处理,免于处罚。

鉴于你经营部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决定采纳你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你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与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经营部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1500.00元,罚没合计155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你经营部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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