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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监处罚〔2025〕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0-31 17:00     来源: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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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市监处罚〔2025〕234

当事人:全州县益华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4MAC117NU6X

住所(住址):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

经营者:罗凤

接群众举报后,本局执法人员对全州县益华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正在销售的“小小蛋糕(牛奶香草味)”8包,共0.296Kg,已超过保质期。

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对该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5年9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于2025年9月29日调查终结。

经查实,该“小小蛋糕(牛奶香草味)”生产日期为20250706,保质期:60天,于2025年8月23日由桂林汇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货到该超市,一共购进了1箱,每箱2Kg,进货价是29元/Kg,销售价是33.6元/Kg。该“小小蛋糕(牛奶香草味)”为港荣豪士面包系列蛋糕,同一系列蛋糕销售价格统一,顾客可以混着购买。举报人于2025年9月21日购买了港荣豪士面包系列蛋糕,其中混着1包超过保质期的小小蛋糕(牛奶香草味),经计量,1包为0.037Kg,货值1.24元;2025年9月22日举报人再次购买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小小蛋糕(牛奶香草味)0.33Kg,货值11.22元;该超市未售出的0.296Kg同批次小小蛋糕(牛奶香草味)被本局依法扣押,货值9.95元。因该系列蛋糕混合销售,无法查实上述小小蛋糕(牛奶香草味)的销售情况。故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为22.41元,违法所得12.4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超市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与资质;

2.当事人提供的桂林汇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物品的来源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及涉案物品的情况。

本局于2025年9月30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全市监罚告〔2025〕28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于2025年10月10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称其已认识到错误,已立即整改,过期产品数额小,且初次违法,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全州县益华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之规定,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依法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小小蛋糕(牛奶香草味)”8包,共0.296Kg;

2.没收违法所得12.46元,处罚款3000元,合计3012.46元上缴国库。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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