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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监处罚〔2024〕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9-11 11:55     来源: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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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市监处罚〔2024291

当事人:全州石塘镇幸福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569094777F

住所(住址):全州县石塘镇乐中村委乐中街

法定代表人蒋斌

2024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正常营业中,已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店内中药饮片柜中陈列的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制橘核、猪苓、薄荷、炮姜、佛手、高良姜、毛冬青、辛夷、白前、鱼脑石、川防已、紫石英等12个品种中药饮片的产品标准均为Q/ORYY001-2021或Q/ORYY001-2022,且上述制橘核等12个品种的中药饮片均已开封销售。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核实具体信息如下:制橘核,净含量:500g/包,生产企业: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工业园区,生产批号:210801,生产日期:2021-08-15,产品标准:Q/ORYY-001-2021;2.猪苓,净含量:500g/包,生产企业: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工业园区,生产批号:221102,生产日期:2022-11-14,产品标准:Q/ORYY-001-2022;3.薄荷,净含量:500g/包,生产企业: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工业园区,生产批号:220501,生产日期:2022-05-27,产品标准:Q/ORYY-001-2022;4.炮姜,净含量:500g/包,生产企业: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工业园区,生产批号:220401,生产日期:2022-04-19,产品标准:Q/ORYY-001-2021;5.佛手,净含量:500g/包,生产企业: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工业园区,生产批号:220401,生产日期:2022-04-21,产品标准:Q/ORYY-001-2021;6.高良姜,净含量:250g/包,生产企业: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工业园区,生产批号:230701,生产日期:2023-07-02,产品标准:Q/ORYY-001-2022;7.毛冬青,净含量:500g/包,生产企业: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工业园区,生产批号:231001,生产日期:2023-10-03,产品标准:Q/ORYY-001-2022;8.辛夷,净含量:500g/包,生产企业: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工业园区,生产批号:230201,生产日期:2023-2-20,产品标准:Q/ORYY-001-2022;9.白前,净含量:500g/包,生产企业: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工业园区,生产批号:220302,生产日期:2022-03-22,产品标准:Q/ORYY-001-2021;10.鱼脑石,净含量:500g/包,生产企业: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工业园区,生产批号:220401,生产日期:2022-04-10,产品标准:Q/ORYY-001-2021;11.川防己,净含量:500g/包,生产企业: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工业园区,生产批号:221102,生产日期:2022-11-12,产品标准:Q/ORYY-001-2022;12.紫石英,净含量:500g/包,生产企业: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工业园区,生产批号:210901,生产日期:2021-09-20,产品标准:Q/ORYY-001-20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局领导申请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并依法对上述12个品种的中药饮片采取了强制扣押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已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中药饮片柜中发现上述制橘核等12个品种的中药饮片是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到2024年陆续从桂林鑫和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其中:1.制橘核购进了1包,购进单价是XX元/包,平均销售单价是XX元/包,截止到2024年7月23日使用了330克;2.猪苓共购进了1包,购进单价是XX元/包,平均销售单价是XX元/包,截止到2024年7月23日使用了125克;3.薄荷购进了1包,购进单价是XX元/包,平均销售单价是XX元/包,截止到2024年7月23日使用了414克;4.炮姜购进了1包,购进单价是XX元/包,平均销售单价是XX元/包,截止到2024年7月23日使用了340克;5.佛手购进了1包,购进单价是XX元/包,平均销售单价是XX元/包,截止到2024年7月23日使用了290克;6.高良姜购进了1包,购进单价是XX元/包,平均销售单价是XX元/包,尚未使用7.毛冬青购进了1包,购进单价是XX元/包,平均销售单价是XX元/包,截止到2024年7月23日使用了210克;8.辛夷购进了1包,购进单价是XX元/包,平均销售单价是XX元/包,截止到2024年7月23日使用了240克;9.白前购进了1包,购进单价是XX元/包,平均销售单价是XX元/包,截止到2024年7月23日使用了280克;10.鱼脑石购进了1包,购进单价是XX元/包,平均销售单价是XX元/包,截止到2024年7月23日使用了450克;11.川防己购进了1包,购进单价是XX元/包,平均销售单价是XX元/包,截止到2024年7月23日使用了415克;12.紫石英购进了2包,购进单价是XX元/包,销售单价是XX元/包,截止到2024年7月23日使用了950克。以上制橘核等12个品种的中药饮片货值金额合计406.00元,获得违法所得合计399.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4.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采购单据复印件各1份,5.现场检查照片。

本局于202487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陈述申辩理由如下: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案发后已主动整改,经营比较困难,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经办案人员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属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及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案发后已主动整改,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有关“减轻处罚”之规定。经本局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小组讨论,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不合格中药饮片;2.没收违法所得399.30元;3.处1000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10399.3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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