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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市监处罚〔2025〕63号
当事人:全州福安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L32995578E
住所(住址):全州县全州镇朝阳路
负责人:秦利
接群众2025年2月20日投诉,称全州福安康大药房售卖过期药品。本局于2025年2月24日到全州福安康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核实该店2025年2月9日销售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肛泰)。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2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对该店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肛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5年2月27日对该药店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5年3月5日调查终结。
经查实,该店于2025年2月9日销售了一盒超过有效期的肛泰(生产日期:20221203,有效期至2024年11月,包装:2片/袋×2袋/盒),进货价27.2元/盒,销售价33元/盒,已全部售完。除了这盒没及时清理的是在超过有效期后售出的,其他的都是在有效期内售出。2025年2月24日,该店已退还货款33元,并赔偿67元,共计100元给投诉人,故没有违法所得,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相片2份,证明该店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依法对案涉药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5.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所得等事实;
6.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7.随货同行单及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肛泰是从合法渠道购进及购进数量、单价。
本局于2025年3月11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全市监罚告〔2025〕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称其因疏忽出售过期药品已进行了赔偿,因该店一直亏损,自2023年一直在对外转让未成功,家中有两个小孩读书要抚养,有四个老人要赡养,家庭欠款及开销巨大,请求减免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赔偿消费者损失,且该药店一直在转让,家庭情况特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之减轻处罚情形,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被本局依法扣押的药品(肛泰2片);
2.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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