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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监处罚〔202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2-28 16:30     来源: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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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市监处罚〔202540

当事人:全州群益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MAA7WJ972R

住所(住址):广西桂林市全州县全州镇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秋群

2025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全州群益药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时该药店正在正常经营中,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药店的中药饮片下柜内发现九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具体信息如下:1.名称:复方石淋通片,数量:18盒,规格:12片×4板,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5194,生产企业:吉林万通药业集团梅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8盒产品批号是20211203,生产日期:2021.12.02,有效期至2023.11,有10盒产品批号是20220901,生产日期:2022.09.15,有效期至2024.08;2.名称:胃康宁片,数量:3盒,规格:12片×2板,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9014,生产企业: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02210906,生产日期:2021.09.08,有效期至2023.08;3.名称:月见草油胶丸,数量:7瓶,规格:160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5377,生产企业:吉林万通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0208,生产日期:2022/02/12,有效期至2024/01;4.名称:维生素E软胶囊,数量:2瓶,规格:160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1973,生产企业:吉林万通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11020,生产日期:2021/10/24,有效期至2023/09;5.名称:脑塞通丸,数量:6盒,规格:10丸/板,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4569,生产企业:陕西摩美得气血和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0403,生产日期:2022/04/18,有效期至2024/09;6.名称:复方胃蛋白酶颗粒,数量:4盒,规格:10克/袋/10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3902,生产企业: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504211128,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2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1日;7.名称:痔速宁片,数量:11盒,规格:12片×3板,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5191,生产企业:吉林万通药业集团梅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10905,生产日期:2021.09.30,有效期至2023.08;8.名称:人参首乌胶囊,数量:2盒,规格:12粒×2板×3小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4577,生产企业:郑州韩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0216,生产日期:22年02月16日,有效期至2024年01月;9.名称:幼泻宁颗粒,数量:5盒,规格:6g×8袋/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1021344,生产企业:成都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1102,生产日期:2022/11/03,有效期至2024/1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当日本局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依法对在全州群益药店内发现的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全市监强制〔2025〕10号。

经查实,执法人员在全州群益药店发现的超过有效期的九种药品是全州群益药店于2023年2月接手上一个药店时留下的药品,相关票据已丢失无法找到,购进的具体数量无法查实。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如下:1.复方石淋通片购进价格11.8元/盒,销售价格15元/盒;2.胃康宁片购进价格12元/盒,销售价格18元/盒;3.月见草油胶丸购进价格31元/盒,销售价格36元/盒;4.维生素E软胶囊购进价格48元/盒,销售价格56元/盒;5.脑塞通丸购进价格25元/盒,销售价格28元/盒;6.复方胃蛋白酶颗粒购进价格9元/盒,销售价格12元/盒;7.痔速宁片购进价格8.5元/盒,销售价格10元/盒;8.人参首乌胶囊购进价格24元/盒,销售价格28元/盒;9.幼泻宁颗粒购进价格6.9元/盒,销售价格9元/盒。

上述被查扣的超过有效期的九种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115元,因无证据证明上述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性;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被本局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相关情况的事实;

6.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的真实性。

上述证据均依法取得,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于2025217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2025221日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陈述申辩理由如下:因管理疏忽未及时处置过期药品,在本局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实际负责人家庭负担较重,父母患有脑萎缩、冠心病等疾病,离异独自抚养一个小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经办案人员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且未接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报告案发后立即整改,加上其父母患有脑萎缩、冠心病等疾病。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五)项之规定。经本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罚款1000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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