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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监处罚〔2025〕43号
当事人:全州县众康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06170719XB
住所:全州县全州镇迎宾路
投资人:刘朔忠
身份证地址:不公开
2025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全州县众康药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药品销售柜上发现有拆零销售的广东省惠州市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鹅城”抗骨增生片(已开封)和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蜀中”双氧氯芬酸钠肠溶片(已开封)超过了有效期。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文书编号:全市监强制[2025]12号)。
经本局调查核实,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店检查时在药品销售柜上发现有拆零的超过了有效期的药品,具体情况如下:(1)广东省惠州市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鹅城”抗骨增生片(已开封)一瓶,剩余76片,规格是100片/瓶,生产日期20221104,产品批号221114,有效期至2024.10,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244021879。(2)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蜀中”双氧氯芬酸钠肠溶片(已开封)一瓶,剩余39片,规格是100片/瓶,生产日期2023年01月10日,产品批号230142,有效期至2024年12月,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H51020298。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为3.7元,“鹅城”抗骨增生片和“蜀中”双氧氯芬酸钠肠溶片属于处方药,因该药店在销售上述药物时其执业医师未开具处方,不能查实上述两种药物在超过有效期之后的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证明当事人取得的经营资格;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违法所得等事实;
3.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违法所得等事实;
4.投资人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身份;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违法所得等事实;
6、全州县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全市监强制[2025]12号)。
2025年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全市监罚告〔2025〕42号),当事人向本局提出以下申辩:1、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未接到社会危害后果报告;2、因母亲生病,每天需回家照看,疏忽未能及时清理过期药品;3、母亲因不慎跌倒致骨骰颈骨折,后又中风瘫痪,共花费6万元左右,又要送两个儿子读书,家里经济压力较大;4、本店近年来生意差,收入低。经办案人员复核,当事人申辩情况属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有关“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案发后立即整改,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有关“减轻处罚’之规定。经本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处罚款壹万元(¥1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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