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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市监处罚〔2025〕165号
当事人:全州县绍水镇马春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574597942X
住所(住址):全州县绍水镇老市场
法定代表人:马富珍
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全州县绍水镇马春药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你药店正在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在你药店货柜上发现有超过有效期的复方氨酚烷胺胶囊10盒、润肺止咳胶囊8盒、秋水仙碱片24盒等3种药品。具体标签信息如下:1、复方氨酚烷胺胶囊,10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8169,产品批号:221230,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9日,有效期至2025年05月,生产企业: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2、润肺止咳胶囊,8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140,产品批号:20230605,生产日期:2023年06月20日,有效期:2025年05月,生产企业:青海鲁抗大地药业有限公司;3、秋水仙碱片,24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3021369,产品批号:220601,生产日期:2022年06月04号,有效期至2025年5月,生产企业:西双版纳版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当日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药店经营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了强制扣押措施。
经查,你药店已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是2025年1月20日从湖南万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40盒,购进单价1.75元/盒,销售价2.3元/盒;润肺止咳胶囊是2024年2月17日从重庆中润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50盒,购进单价5.42元/盒,销售价格6元/盒;秋水仙碱片是2024年6月1日从湖南铭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50盒,购进单价4.1元/盒,销售价格4.5元/盒。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货值金额合计为617元。因你药店上述药品自超过有效期之日至我局查处之日均没有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及负责人的身份: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现场检查的情况。3.对马富珍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且对以上事实没有异议。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的事实。5.现场检查照片3张。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依法向你药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全市监罚告〔2025〕190号),你药店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你药店提出的“从前没有犯过此类错误,属于首次违法,事后全部自查了2遍,不是故意的,是疏忽大意,以后加强学习,严格依法依规经营,杜绝此类事情再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如实陈述情况,家庭经济困难,有四位老人要赡养,两个儿子读书。希望秉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法。”等意见基本属实,我局予以采纳。你药店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你药店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到目前为止未接到社会危害反映,案发后立即整改,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有关“减轻处罚”之规定。
综上,你药店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药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药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药品;
2、处罚款1060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你药店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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