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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监处罚〔2025〕259号
当事人:全州县康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MADY2GMB6L
住所(住址):全州县全州镇五通巷
法人代表人:陈仁
2025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全州县康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诊所药品使用柜中摆放有醋酸地塞米松片2瓶,安乃近片2瓶,罗红霉素胶囊8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来源渠道或合法采购凭证,涉嫌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10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对该诊所上述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5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5年10月31日调查终结。
经查实,该诊所药品使用柜中摆放有醋酸地塞米松片2瓶(一瓶已使用,余63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1610,规格:0.75mg×100片/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41114,购进价10元/瓶;安乃近片2瓶(一瓶已使用,余41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0020153,规格:0.5g×100片/瓶,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41229,购进价10元/瓶;罗红霉素胶囊8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1092,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名称:江苏黄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产品批号:2403006,规格:150mg×10粒/盒的1盒,购进价15元/盒,产品批号:2402030,规格:150mg×6粒/盒的7盒,购进价8元/盒。调查中该诊所仍一直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来源渠道或合法采购凭证。经核算,上述药品货值为111元,因当事人为药品使用单位,并未单独销售上述药品,故无法查实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诊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与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等事实;
4.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及涉案物品的情况。
本局于2025年11月4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全市监罚告〔2025〕30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于2025年11月6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称其已认识到错误,已立即整改,且初次违法,经济困难,目前还处于亏损阶段,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全州县康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之规定,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全州县康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被本局依法扣押的药品(醋酸地塞米松片2瓶,安乃近片2瓶,罗红霉素胶囊8盒);
2.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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