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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财采[2019]4号关于增补2019-2020年度全州县小额工程定点施工单位的通知

2019-10-24 10:26     来源:全州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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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7〕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我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增补了2019-2020年度全州县小额工程定点施工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小额工程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与“全财采【2019】1号”文一致,即凡年度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房屋建筑及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及危岩治理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其他类别的限额内小额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在定点施工单位名单中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定点采购。

采购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以定点采购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相关政府采购程序。

(二)有效期限

本次增补小额工程定点采购的中标施工单位及其价格折扣率的有效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本次增补小额工程定点采购的中标施工单位及中标折扣率

本次增补小额工程定点采购的中标施工单位及中标折扣率详见附件。

采购单位在进行小额工程定点采购时,应当将工程项目预算评审金额按照定点施工单位折扣率与中标施工单位进行谈判,以获取更低的折扣率、更低的采购价格。

三、办理小额工程定点采购的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项目实施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做好项目的设计方案和图纸,并聘请具备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

对需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采购人在项目实施前须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项目预算评审

采购人将编制的预算控制价按规定报全州县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备案。

(三)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采购单位在全州县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并上传工程预算评审报告作为附件,按规定落实资金后提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于一项资质能够覆盖的同类限额内工程项目,应合并为一个项目,避免多次采购,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

(四)采购单位自行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采购单位凭备案后的政府采购计划自行在“全财采【2019】1号”文及本文件附件表中查询、对比各中标施工单位,在政府采购折扣率的基础上与定点施工单位就工期、价格、服务等事项进行二次谈判,择优确定施工单位,以获取更低的折扣率、更好的服务。

(五)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

定点施工单位收到采购单位订单后,向全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户名:全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全州支行营业部,账号:4505 0163 5705 0000 0116)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双方凭订单和履约保证金缴交凭证签订合同,将评审中心审核备案的预算价按商定的折扣率作为合同价格。打印生成书面合同,采购单位2个工作日内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内将电子合同及履约保证金缴交凭证,提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邮箱qzcgb4814807@126.com),备案的电子合同内容必须与书面合同一致。

采购人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事先无法预料的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以调整结算价格,但所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六)项目验收及付款

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采购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进行履约,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桂财采〔2015〕22号)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向施工单位拨付进度款。项目完工后,工程款最多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经评审中心审核结算造价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价的97%(含已支付的合同款),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项目结算

工程竣工后,采购单位应及时与施工单位确定工程量,并将相关竣工结算资料送评审中心审核备案,评审中心审核备案后的结算价格为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不得超过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预算,增加的工程价格不得超合同价的10%。

四、小额工程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

(一)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小额工程定点采购情况实行全程监控,对施工单位及采购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单位如违反本通知要求擅自将小额工程项目委托非定点单位施工或未按采购程序擅自采购的,将视同违反财经纪律,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支出,县财政局在核定其下年度预算时核减相应经费。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1.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计划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2.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以定点采购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其他相关政府采购程序;

3.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4.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定点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由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停止该施工单位定点采购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1.提供的工程质量或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承诺;

2.向采购人提供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3.虚列工程量清单;

4.无故拖延工期并拒不改正、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偷工减料进行施工;

5.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

6.擅自变更、转让、租借定点施工单位资格;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8.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9.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

在执行本次增补小额工程定点采购的过程中,采购单位及施工单位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反映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773-4814807。

附件:增补2019-2020年度全州县小额工程定点采购中标施工单位及折扣率

 

 

 

全州县财政局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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