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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 1 | 出生登记 | 出生登记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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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新生婴儿落户 | |||||||||||||
| 办理流程 | 当场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 |||||||||||||
| 所需材料 | 1.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4.结婚证;5.非婚生亲子鉴定证明;6.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当场办结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 2 | 收养、入籍等登记 | 收养 登记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籍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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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 | |||||||||||||
| 办理流程 | 当场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 |||||||||||||
| 所需材料 | 1.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2.出生医学证明;3.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4.亲子鉴定证明;5.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6.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7.亲属关系证明;8.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9.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10.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11.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12.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13.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14.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15.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16.收养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当场办结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 3 | 注销登记 | 死亡注销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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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死亡注销户口 | |||||||||||||
| 办理流程 | 当场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 |||||||||||||
| 所需材料 | 1.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2.死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3.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4.非正常死亡证明;5.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6.死亡证明。 |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当场办结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 4 | 服现役注销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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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服兵役注销户口 | |||||||||||||
| 办理流程 | 当场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 |||||||||||||
| 所需材料 | 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3.入伍通知书;4.录取通知书。 |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当场办结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 5 | 迁移登记 | 迁出登记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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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户口迁出 | |||||||||||||
| 办理流程 | 当场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 |||||||||||||
| 所需材料 | 1.学校录取通知书;2.迁往省外需提供准迁证;3.居民户口簿;4.居民身份证 |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当场办结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 6 | 迁入登记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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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户口迁入 | |||||||||||||
| 办理流程 | 当场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 |||||||||||||
| 所需材料 | 1.迁移证;2.居民户口簿;3.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当场办结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 7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姓名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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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公民变更姓名 | |||||||||||||
| 办理流程 | 当场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 |||||||||||||
| 所需材料 | 1.申请报告;2.本人的居民户口簿;3.本人的居民身份证;4.出家或还俗文件。 |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当场办结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 8 | 性别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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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公民性别因故发生变异 | |||||||||||||
| 办理流程 | 当场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 |||||||||||||
| 所需材料 | 1.申请报告;2.本人的居民户口簿;3.本人的居民身份证;4.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5.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当场办结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 9 |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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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公民民族成份登记错误;或经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批准,重新登记确认民族成份 | |||||||||||||
| 办理流程 | 当场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 |||||||||||||
| 所需材料 | 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当场办结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 10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居民身份证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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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包括: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2、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年满十六周岁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
| 办理流程 | 当场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 |||||||||||||
| 所需材料 | 居民户口簿 | |||||||||||||
| 办理时限 | 公民自愿选择通过快递方式领取的,市、县城区范围内8个工作日、农村及其他偏远地区10个工作日内寄达收件地址;选择到受理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领取的,市、县城区范围内15个工作日、偏远地区18个工作日内寄达发证点。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 11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居民身份证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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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包括: 1、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因证件到期或变更身份证登记信息需重新制作证件的; 2、因居民身份证损坏或丢失需重新办理的。 | |||||||||||||
| 办理流程 | 当场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 |||||||||||||
| 所需材料 | 换领:公民凭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申请办理;如不能出示有效证件,通过人口信息系统人像比对、指纹比对能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公安机关也予以受理。 补领:公民凭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申请办理(2年内采集过身份证相片的,可使用原相片)。 | |||||||||||||
| 办理时限 | 公民自愿选择通过快递方式领取的,市、县城区范围内8个工作日、农村及其他偏远地区10个工作日内寄达收件地址;选择到受理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领取的,市、县城区范围内15个工作日、偏远地区18个工作日内寄达发证点。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收费标准: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张,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40元/张。 收费依据:桂价费〔2005〕232号 | |||||||||||||
| 12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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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根据《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 |||||||||||||
| 办理流程 | 当场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 |||||||||||||
| 所需材料 |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当场办结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收费标准: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张。 收费依据:桂价费〔2005〕232号 | |||||||||||||
| 13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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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包括: 1、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因证件到期或变更身份证登记信息需重新制作证件的; 2、因居民身份证损坏或丢失需重新办理的。 | |||||||||||||
| 办理流程 | 当场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 |||||||||||||
| 所需材料 | 换领:公民凭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申请办理;如不能出示有效证件,通过人口信息系统人像比对、指纹比对能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公安机关也予以受理。 补领:公民凭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申请办理(2年内采集过身份证相片的,可使用原相片)。 | |||||||||||||
| 办理时限 | 省内异地证:公民自愿选择通过快递方式领取的,市、县城区范围内8个工作日、农村及其他偏远地区10个工作日内寄达收件地址;选择到受理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领取的,市、县城区范围内15个工作日、偏远地区18个工作日内寄达发证点。 省外异地证:3个月。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收费标准: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张,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40元/张。 收费依据:桂价费〔2005〕232号 | |||||||||||||
| 14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暂住登记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的通知》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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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7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 |||||||||||||
| 办理流程 | 受理--登记 | |||||||||||||
| 所需材料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的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及1张1寸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当场办结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 居住证申领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的通知》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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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或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近期社保、就业劳动合同(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出具的居住、就业、就读证明材料之一的,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 |||||||||||||
| 办理流程 | 当场收件--受理--审核--制证--送达 | |||||||||||||
| 所需材料 |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近期1张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相片或有条件现场采集申领人人像信息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3.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4.房屋产权证明、近期社保、就业劳动合同(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出具的居住、就业、就读证明材料之一的 |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当场办结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 居住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政府网站 ■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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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 | |||||||||||||
| 办理流程 | 当场收件--受理--审核--制证--送达 | |||||||||||||
| 所需材料 |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近期1张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相片或有条件现场采集申领人人像信息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3.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4.房屋产权证明、近期社保、就业劳动合同(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出具的居住、就业、就读证明材料之一的 |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当场办结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收费标准:换领、补领居住证收取工本费20元/张。 收费依据:桂价费〔2012〕105号 | |||||||||||||
| 居住证签注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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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年度签注 | |||||||||||||
| 办理流程 | 当场收件--受理--审查--签注 | |||||||||||||
| 所需材料 | 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和连续居住证明办理签注手续 |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当场办结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 15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政府网站 ■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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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的意愿,可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
| 办理流程 | 当场收件--受理--审核--制证--送达 | |||||||||||||
| 所需材料 | 1.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2.居住满半年的证明材料(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资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合法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3.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当场受理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机关 |
■政府网站 ■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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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居住证丢失的 | |||||||||||||
| 办理流程 | 当场收件--受理--审核--制证--送达 | |||||||||||||
| 所需材料 | 1.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2.居住满半年的证明材料(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资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合法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3.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当场受理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收费标准:换领、补领居住证收取工本费20元/张。 收费依据:桂价费〔2012〕10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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