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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 ||||||||||||
| 序号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 1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 ||||
| 2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 | √ |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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