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广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发〔2021〕29号)精神,我局对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几个事项进行改革。具体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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