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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政发〔2020〕25号全州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03-10 11:57     来源:全州镇人民政府     作者:全州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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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社区),镇直各有关单位:

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州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州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4日

 

 

 

全州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0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全州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全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机构,镇人民政府镇长唐相利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闫全球,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唐小华和镇党委宣传委员唐小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县党委、政府防治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治工作。成员由镇水产畜牧兽医站、镇财政所、派出所、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城区工商所、镇林业站等单位负责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镇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镇政府提出启动防治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响应建议。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和应急处置预备队;负责对疫点内病猪的扑杀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与疫点、疫区封锁期内的消毒工作;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猪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估。

镇财政所:负责根据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派出所:负责做好疫情处置、疫区安全保卫、公路载畜车辆引导检查工作,配合县畜牧部门处置疫情,对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加强生猪产品进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猪肉产品行为,严防病死猪及其产品进入市场、流向餐桌。

城区工商所:负责做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期间猪肉市场监管,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打击制假售假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全县生猪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

镇林业站:要强化对野生动物特别是野猪及其产品贩卖销售的打击力度,发现野猪产品进入我镇,一律按规定程序做无害化处理。加强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由康玉林担任办公室主任,刘福意、蒋玉城担任副主任,负责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制定具体政策,部署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工作。
  镇重大动物疫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镇政府及各站所组成,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对本镇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严格执行全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决策、决定。

2.2职责分工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全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措施;完善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全州镇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镇兽医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测

镇兽医站要加强与全州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衔接配合,组织做好全镇非洲猪瘟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2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镇兽医站报告。镇兽医站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由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疫情响应

4.1疫情分级

按照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I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特别重大(I级)疫情

在15天内发生,农业农村部确定为特别重大的疫情。

4.1.2重大(II级)疫情

在15天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

4.1.3较大(III级)疫情

在空港进口或自治区际公路动物检查站输入我自治区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2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镇政府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级、II级、III级疫情预警,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全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每天按时上报疫情。发生疫情时,全镇暂停生猪及相关产调出,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应急处置

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畜牧兽医部门报请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畜牧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煤控制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要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市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畜牧兽医部门向县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镇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条件保障

镇畜牧兽医部门要报请镇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6.4技术保障

镇兽医站要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的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根据本镇防控工作实际,制定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居民的消费心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全州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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