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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社区)、镇直相关单位:
现将《全州镇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州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4日
全州镇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保障我镇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等偶蹄动物出现精神沉郁、流 跛行、卧地不起,口蹄等部位出现水泡,幼畜成批猝死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怀疑是口蹄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疫情确认
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按下列程序确认:
现场诊断。向全州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应邀请县级兽医师或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对于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经县指挥办同意,兽医采集病例送市口蹄疫诊断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
疫情最终确诊、公布。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农业部根据市口蹄疫诊断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残开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并依法公布疫情。
三、疫情分级
牲畜口蹄疫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一级疫情:
1.在14天内,有2个村或以上相邻村发生疫情;
2.在全镇范围内发现新毒型口蹄疫病例,并呈迅速扩散趋势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二级疫情:
1.在14天内,在1个村内有2个或以上相邻村养殖场发生疫情;
2.因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组(养殖场)范围内发生疫情的,分三级疫情。
(四)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由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呈报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各项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口蹄疫防治和应急工作,协调并负责本行政村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二)部门分工
口蹄疫应急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1)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通报,开展疫病诊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2)报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县疾控中心,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点封锁、解除封锁的事实方案并参与组织实施;
(3)根据县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对疫点病畜和同群畜的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
(5)负责疫点封锁前已售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追踪处理;
(6)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7)对紧急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要资金作出评估,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8)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防疫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2.镇财政所:负责安排落实应急处置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3.派出所:负责协助做好疫点封锁、扑杀病畜及同群畜,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加强畜禽产品进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畜禽产品行为,严防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进入市场、流向餐桌。
5.工商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关闭疫区内一感动物及其交易市场。
6.镇卫生院:负责做好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7.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和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在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普查,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严防疫情扩散。
(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畜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组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全镇)
(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封锁。在疫点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点的交通路口设置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及其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扑杀疫点内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有病死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无害化处理。对家畜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俺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消毒。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三)疫区、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控,掌握疫情动态;
3.关闭家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偶蹄动物进出和易感染畜产品运出。
(四)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并按规定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市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五)处理记录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完整详细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确保资料完整。
(六)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镇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设在镇畜牧兽医站。
紧急防疫物资应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药械、防护用品、强制扑杀工具、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
我镇将口蹄疫应急处置、扑杀补贴所需经费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扑杀病畜及同群畜按国家、省、市、县的规定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市、县补贴的部分外,其余由镇财政负担。
(三)技术保障
镇畜牧兽医站协助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口蹄疫血清抗体检测、临床诊断工作,做好疫情普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凡在镇范围内从事动物饲养、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
(二)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预案中其它未做出具体规定的或不符合上级文件要求的,按《全州县牲畜口蹄疫防治应急预案》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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