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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广西分行关于印发2024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37号)文件精神,经全州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州县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州县农业农村局 全州县财政局
全州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州县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在稻谷主产区实施稻谷生产补贴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我县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稻谷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稻谷,保障重点。明确稻谷生产补贴同特定作物稻谷挂钩,与其他涉农补贴相区别,做到专款专用,切勿整合另作他用。提高稻谷生产补贴资金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切实稳定我县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二是加强引导,调整结构。按照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要有利于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
三是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方案实施主体和管理主体,应依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补贴政策的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切实让稻谷生产者得益。
二、稻谷生产补贴范围、对象和要求
(一)补贴范围
按照(桂农厅发〔2024〕37号)文件要求,稻谷生产补贴政策坚持突出重点发展双季稻生产、适度支持规模经营的原则,在我县18个乡镇实施稻谷生产补贴政策。
(二)补贴对象
为支持种植双季稻、规模经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普通农户),对稻谷生产者起到生产激励作用,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补贴资金发放实际种植水稻,并自愿申报补贴的生产者。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由乡镇逐一通知到户、到人。
补贴对象类型及其应符合的条件:
在本县内种植水稻(含水稻种子繁育)20亩(含20亩)以上的所有生产者均为补贴对象,包括水稻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普通农户。
实施稻渔、稻蛙等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否则不给予补贴。旱改水的稻田通过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确认为水田,并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面积依据
实行补贴面积申报制,原则上乡镇需在2024年8月30日前报给县级才予以补贴。
生产者按单季稻面积(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早稻、中稻或晚稻)、双季稻面积(同一地块种植早、晚两季水稻的,不含再生稻,下同)分别申报,以便核验。
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享受补贴,同一地块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四)补贴标准
全县采用统一补贴标准方式,按照以下方法测算补贴标准和计算生产者补贴面积。
①测算每亩补贴标准公式:每亩补贴标准=(自治区下达补贴资金总额+上年结余资金)÷(全县核实的一季早稻面积+中稻面积+一季晚稻面积+种植双季稻稻田面积×2×1.5)。
②计算生产者补贴面积方法:种植单季稻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种植双季稻的,按双季稻面积(复种)的1.5倍计算补贴面积。
③每亩补贴原则上控制在300元以内。
具体补贴标准由全州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往年的结余资金、依照核定的补贴面积测算确定。
(五)补贴资金来源及兑付方式
除上级下达我县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外,2024 年中央财政下达的我县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双季稻补贴)统一整合用于稻谷生产补贴,实行年内统一申报、核验、测算标准、发放。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普通农户等稻谷生产经营主体由农业农村部门配合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支付到户。
(六)实施稻谷生产补贴工作要求
严格稻谷生产补贴程序要求。各乡镇要按照要求成立领导小组--政策宣传发动—组织申报〔此阶段时间要求在8月15日前完成〕—乡镇级审核—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补贴数据录入一卡通系统汇总上报〔此阶段时间要求在8月30日前完成〕—县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核验)〔此阶段时间要求在9月15日前完成〕--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此阶段时间要求在9月25日前完成〕--发放〔此阶段时间要求在10月10日前完成〕的程序进行。
1.成立领导小组。各乡镇要成立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领导小组,由各乡镇长为组长,分管农业领导为副组长,农业服务中心等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农业服务中心,由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2.政策宣传。各地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尤其是对拟将列入补贴实施范围的村委、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要落实政策宣传和发动申报工作,避免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由乡镇、村委逐一通知到户、到人。
3.组织申报。稻谷生产补贴采取申报制,稻谷生产者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申报才能获得补贴。连片种植跨乡的稻谷生产者向水稻种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申报。
4.乡镇级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内容),乡镇领导小组对申报补贴的情况逐一进行审核,对申报补贴的种植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和普通农户要100%的进行现场核验。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申报者重新申报。审核后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稻谷生产者水稻种植所在地的自然村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并要进行重新公示。
5.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会议记录),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6.县级联合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对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2村,每个村随机抽5-10个农户进行核验,对各乡镇申报补贴的前5名种植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和普通农户要100%的进行现场核验。若发现因客观原因造成申报面积存在错误的,要及时通知乡镇重新核实、公示、修改。若经查实,属于主观因素,故意弄虚作假申报的,进行通报和取消资格处罚。
7.呈报县政府审定。县级审核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和测算全县补贴标准,会同县财政、发改局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金额),并由三部门联合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8.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要对各乡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乡镇要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在补贴对象水稻种植所在地的村委、自然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公告期为7天。
9.发放补贴金额。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转农业农村局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一卡通”账户,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不允许现金兑付。发放给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位的补贴,要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此项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发改、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稻谷补贴的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三)做好基础工作
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各地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补贴政策落实、有关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拨付使用、补贴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严明申报纪律
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补贴申请资格,进行全县通报,2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各类奖项。
因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补贴资格。
(五)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各乡镇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工作实行绩效管理。县将组织对各乡镇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绩效奖资金分配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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