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政发〔2017〕25号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全政发〔2017〕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2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全州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项)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3日
附件
全州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2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0 年第 6 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工信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0 年第 6 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