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西奖励扶助
(一)、广西奖励扶助范围:夫妻双方户籍为全州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依法生育的:
1、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
2、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小孩应在1979年11月6日后出生);
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孩应在1979年11月6日后出生);
5、救助: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双女户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和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的计生家庭两个子女全部死亡的。
6、广西55-59周岁奖励扶助:双方或一方为农村户口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家庭,夫妻年满55-59周岁(享受的条件和国家奖励扶助一致,满60周岁转国家奖扶)。
广西奖励扶助金标准:
1、广西一次性奖励扶助:双女户产后6个月内结扎的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独生子女户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1000元;放弃生育二孩的家庭一次性奖励:2000元;非双女户产后6个月内结扎的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2、广西救助:2012年起每人每年发放救助金人民币:1200元。
3、广西55-59周岁奖励扶助:2012年度起每人每年发放人民币:720元。
广西奖励扶助办理程序:符合条件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申报,要填的表:
1、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
2、村委公示7天,村委填写评议意见。
3、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救)助对象申报表。
4、乡(镇)公示7天,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审议意见。
申领所需材料:1、广西一次性奖励: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节育证、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帐号复印件。2、广西救助: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节育证、《残疾人证、死亡证明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帐号复印件。3、、广西55-59周岁奖励扶助: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帐号复印件。
广西奖励扶助依据:
1、广西一次性奖励和救助:根据桂政发[2007]28号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2、广西55-59周岁奖励扶助:市人口发电[2011]38号文件《关于做好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年满55-59周岁)调查的通知》
实施时间:桂政发[2007]28号文件2007年8月22日起,市人口发电[2011]38号文件2011年9月22日起。
以上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
以下人员暂缓登记:1、1979年11月6日以后生育子女间隔不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2、生育时夫妻一方年龄不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
以下人员不列入登记范围:
1、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
2、户口不在本乡(镇)的;
3、户口待落、没有户口的;
4、受到刑法处罚,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