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一、更新标准的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物价的变化,2020年印发并执行的《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0〕4号)已不能适应实际征地工作。因此合理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于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和征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辖区实际情况,对原征收土地程序、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进行更新调整,并重新印发实施。
二、编制的过程
新《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编制工作于2022年6月份启动,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相关职责,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严格按照新“办法”编制工作方案要求,起草新“办法”初稿,经多次书面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补充、修改、完善,形成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分别于2022年11月8日、2023年1月13日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召开论证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新“办法”专家论证稿并组织召开了各乡镇村民代表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框架体系和主要内容
我县新《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由“总则”、“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和“附则”四个部分及《全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两个附件组成。新“办法”主要从征收土地前期程序、征收土地报批和征收土地批后程序等方面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征收土地的规定,强调征收土地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新“办法”涉及的《全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形成,将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为六个区片,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新“办法”涉及的《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农作物青苗类补偿主要涵盖县辖区常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如水稻、玉米、花生、红薯、吊瓜、吴茱萸等农作物和经济作物补偿;林木类补偿主要涵盖了县辖区常见的经济林、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苗圃、花圃等林木类别补偿,并单独列出了香樟、银杏、桂花、红豆杉、罗汉松、红枫(嫁接)、槐花等7种具体林木补偿;果园及特色经济作物类主要涵盖柑橘、柚类、梨、葡萄、中药材(杜仲)等15类品种果树及特色经济作物的补偿;单独列出了零星杂树、竹子散生、竹子丛生、桉树等4种类别不同规格的补偿标准;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涵盖了住房、厨房等15类65项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内容;坟墓补偿涵盖了土坟、红青砖、小砖有碑坟、片料石有碑坟等4种类型,包括补偿费、开挖运输费及自行解决安葬费。
四、意见征求情况
征求县政府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统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城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中国电信股份公司全州分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全州县供水有限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全州供电有限公司等15个单位及各乡镇的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基于2020-2022年农作物年均产量与农作物价格平均水平,结合民意调查,确定对农作物、果园及特色经济作物、水产品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县林业局对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有所提高,其余林木补偿标准与上一轮林木补偿标准一致;县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测算单位编制了《全州县集体土地地上建(构)物重置价格测算报告》,对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全州县供水有限公司充分考虑实际物价情况对镀锌水管、水阀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
五、适用范围
新“办法”涉及的《全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县辖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新“办法”规定的《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青苗、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主要包括了县辖区内农作物补偿;林木补偿及香樟、银杏等7种具体林木补偿;果园及特色经济作物补偿标准;水产品(鱼塘)补偿标准;零星杂树、竹子散生、竹子丛生、桉树等四种类别的补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坟墓迁移补偿。
六、专题讨论情况
2023年5月9日召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七、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260号);
6.《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
7.《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
8.《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
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