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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全州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3年05月10日
标  题: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全政规〔2023〕1号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5日

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

2023-05-15 16:18     来源: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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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为有序推进征地工作,规范征地补偿各项标准,维护被征收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委、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统计、信访、市场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测算、补偿等相关工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收土地。

第四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及上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确定(见附件1)。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乡镇建设规划,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社区、村委会、村民小组发布,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征地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对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涉及农户和人口、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向相关权利人进行调查,相关权利人应配合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又拒不签字确认的,可以通过录像、照片等记录土地现状。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组织听证。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相关部门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九条  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后,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土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全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具体见附件1)测算。

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统一年产值的一倍)进行补偿。征地时,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青苗补偿费。

第十三条  地上附着物按其重置价值补偿;绿化乔木、景观树迁移按迁移该树的挖、种、运输等费用的市场价格确定;坟墓由坟墓管理人自行迁移,视不同情况给予适应补偿(具体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土地补偿费的收入、支出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后,为解决全州县县城规划区域内被征地村民生产生活出路,可参照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需纳入养老保险的,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的建(构)筑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谩骂、围攻、殴打土地征收工作人员,鼓动群众阻挠、扰乱土地征收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土地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以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 全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全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名称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

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土地补偿费(元/亩)

安置补助费(元/亩)

第一区片

450324001

全州镇:北门社区、集才社区、前进社区、七一村、龙岩村、大新村、竹溪田村、福坪村、柘桥村、水南村、绕山村、邓家埠村、大贵村、青龙村、田伟村。

51278

20511

30767

第二区片

450324002

永岁镇:永岁村、滕家湾村、沙子湾村、湘山村、石岗村、梅潭村、双桥村、慕霞村、大岗村、港底村、大源屋村、乐家湾村、绕龙水村、鲁塘底村、长春塘村、南阳村、左江村、永岁乡河西林场。

49221

19688

29533

第三区片

450324003

才湾镇:才湾村、小塘村、金堂村、南一村、邓吉村、田心村、岩泉村、秦家塘村、白石村、七星村、驿马村、紫岭村、永佳洞村、五福村、新村、南洞村;
绍水镇:二美村、下柳村、洛口村、沿河村、霖源村、柳甲村、绍兰村、秀石村、高田村、福壁村、塘口村、三友村、松川村、大渭洞村、桐油村、妙山村、大惠村、桂北农场社区、市场社区;
石塘镇:铁炉村、乐中村、广竹村、乐南村、料塘村、扒子岭村、川溪村、下乐村、毛坪村、仁金村、兴坪村、寿福村、青山村、塘背村、贤宅村、青田村、儒辉村、蒋家岭村、朝南村、贤山村、西头村、沛田村、沙田村、白竹田村、祥大村、白露村、双坪村、东板田村、枫木村、水澄村、马安岭村、石塘镇林场、全州县林场、石塘镇居委;
枧塘镇:安德村、昌郑村、芳塘村、高峰村、枧头村、江东村、金屏村、金山村、棠荫村、塘福村、土桥村、珠塘村;
桂北农场

48507

19403

29104

第四区片

450324004

庙头镇:白果村、歌陂村、黄土井村、建新村、李家村、庙头居委、仁街村、深福村、石洞村、湾山村、宜湘河村、兆村;
黄沙河镇:大路底村、黄岗村、麻川村、石城村、新铺里村、秀峰村、右江村、竹塘村、竹下村;
龙水镇:安陂村、百福村、朝阳村、大联村、大仙村、芳杰村、杠口林场、光田村、金田村、龙水村、桥渡村、全福村、全佳村、山陂村、坦口村、塘前村、亭子江村、同安村、辛田村、长井村;
咸水镇:白竹村、车田村、古留村林场、古留村、黑冲岭林场、黄沙村、蕉川村、龙田村、鲁塘村、洛江村、南宅村、人和村、铁元村、西岭村;
凤凰镇:翠东村、翠西村、翠英村、大毕头村、大坪村、和平村、立岗村、麻市村、畔毗村、七里村、三里村、三塘村、山头村、石沙村、水西村、塘底村、湾里村、望高村、新民村、棕树村;
两河镇:白水村、百板洞村、大田村、桂家村、厚桂村、黄泥冲村、两河村、鲁水村、美田村、上刘村、上宅村、田乾村、五桂岭村、下刘村、新富村、源东村;
咸水林场

48137

19255

28882

第五区片

450324005

大西江镇:大西江村、东江村、广福村、锦塘村、良田村、鲁屏村、满稼村、沙子坪村、双江口林场、文家村、五星村、西美村、峡口村、香花村、炎井村、月塘村;
文桥镇:白毛村、百仁村、邓家村、定美村、谏禄村、江头村、蛟潭村、锦福村、栗水村、文桥村、新塘村、杨福村、洋田村、易福村、长坪村、圳头村、紫岗村;
安和镇:安和村、白岩村、大广塘村、大塘村、广塘村、江明村、聚贤洞村、六合村、平岗村、青龙山村、水架桥村、四所村、太平村、文塘村。

45943

18377

27566

第六区片

450324006

白宝乡:白宝村、北山村、茅兰村、梅莲村、磨头村、水晶坪村、桐福村、文甲庄村、霞头村;
东山瑶族乡:白岭村、白竹村、大坪村、古木村、黄腊洞村、黄龙村、锦荣村、雷公岩村、六字界村、清水村、三江村、上塘村、石枧坪村、小禾坪村、斜水村、竹坞村;
蕉江瑶族乡:大拱桥村、大源村、蕉江村、界顶村、绕湾村、太白地村、吐紫塘村、万板桥村。

43807

17523

26284


附件2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

序号

类  别

本轮补偿标准(元/亩)

说  明

1.

水稻

800-2000

按一糙计算,根据生长期确定。

玉米

1000-35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花生

1000-18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红薯

800-3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木薯

800-18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旱烟

1000-18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黄豆

800-18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绿豆

800-18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豆角类

1000-25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瓜类(丝瓜、南瓜、冬瓜等)

1000-4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西红柿

1000-35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茄子、辣椒等茄果类蔬菜

1500-35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葱、蒜、韭菜等

1000-35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马铃薯

800-18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萝卜、胡萝卜等根茎类作物

800-25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芋头、淮山类

1500-45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生姜

3500-9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马蹄、莲藕等水产蔬菜

1000-3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西瓜

1800-38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香瓜

2000-4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大小白菜、黄花菜等叶菜类

800-3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甘蔗

1000-4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草莓

1500-5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油菜

700-12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荞麦、小麦

600-1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吊瓜

2000-6000

根据生长期确定。

吴茱萸

2000-8000

按照地径大小计算,零星种植的10-60元/株。

百香果、罗汉果

一类

10000-15000

零星种植的50-80元/株。

二类

6000-10000

零星种植的30-50元/株。

三类

1200-6000

零星种植的5-30元/株。

亩栽200株以上,不足20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说明:1.凡套种多种农作物的,就高不就低予以补偿;2.农业种植大棚按评估价格确定。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二)

序号

类别

规格

补偿标准

(元/亩)

说明

2.

经济林

一类

3500-5000

郁闭度≥0.7,且胸径≥10cm盛产期的药用林。

二类

2000-3500

郁闭度≥0.6,且胸径6-10cm,盛产期的食用林(含笋用毛竹林、林业工业原料林)。

三类

500-2000

一、二类外经济林(无立木林地不予补偿)。

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

一类

1200-1500

国家重点公益林,郁闭度≥0.5的天然林、竹林,覆盖度≥60%的灌木林。

二类

900-1100

国家重点公益林,郁闭度≤0.5的天然林、竹林,覆盖度<60%的灌木林。

三类

300-800

国家重点公益林,郁闭度0.1-0.5的天然林、竹林,覆盖度≥30%的灌木林(无立木林地不予补偿)。

苗圃

一类

7000-10000

按品种、规格现场评估。

二类

5000-7000

三类

3000-5000

花圃

一类

9000-16000

按品种、规格现场评估。

二类

6000-9000

三类

3000-6000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三)

香樟

银杏

桂花

胸径(cm)

参考价(棵/元)

胸径(cm)

参考价(棵/元)

胸径(cm)

参考价(棵/元)

3-8

5-15

3-8

5-90

3-8

4-20

10

20-50

10

80-100

10

60-80

12

50-80

12

90-110

12

70-100

14

80-100

14

100-130

14

120-180

16

150-180

16

140-280

16

250-300

18

160-250

18

300-600

18

500-600

20

180-300

20

700-900

20

900-1100

22

190-350

22

900-1100

22

1300-1500

24

240-400

24

1100-1300

24

1500-2000

26

300-600

26

1300-2500

26

1800-2500

28

500-900

28

2500-2800

28

2500-2800

30

600-1500

30

2800-3000

30

2800-3000

说明:1.评估时可根据立木长势及树形定价,胸径在32cm以上的另行评估;

        2.自愿需要移栽的,补偿标准为评估价的40%给予补偿;

3.其它零星树木的评估在其林种标准范围内进行补偿;

        4.没有挂牌保护的较大活力木由指挥部组织专人进行评估,自愿需要移栽的,按评估价40%给予补偿;不能移栽的,按评估价补偿。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四)

红豆杉、罗汉松

红枫(嫁接)

槐花

实生苗

嫁接苗

胸径

(cm)

参考价

(元)

胸径

(cm)

参考价

(元)

胸径

(cm)

参考价

(元)

地径

(cm)

参考价

(元)

4

10-25

4

60-80

2-6

8-30

2-6

10-25

6

30-60

6

90-130

6-8

30-50

7-9

20-40

8

80-120

8

150-250

9-11

60-100

10-12

30-50

10

150-200

10

300-500

12-14

110-150

13-15

40-60

12

300-500

12

600-800

15-17

160-200

16-18

50-70

14

600-800

14

900-1200

18-20

250-350

19-21

60-100

16

1000-1200

16

1400-1700

22-24 

350-500 

22-24

80-120

 油茶:种植1年,按1500元/亩补偿;
        种植2年,按2000元/亩补偿;
        种植3年,按3000元/亩补偿。

 杉、松人工林(零星):种植一年,按5元/株补偿;
                        种植二年,按8元/株补偿;
                        种植三年,按12元/株补偿。

杉(松)幼林(1—3年):按1000—2000元/亩补偿;

杉(松)成林(3年以上):按2100元/亩补偿(注:杉、松人工林成材后,按管理和生长情况现场酌定)。

说明:造型树按市场价另行评估计算。


序号

品种

树种年限

类别

本轮补偿金额  (元/亩)

补偿说明

备注

3.

果 园 及 特 色 经 济 作 物

柑橘

7年以上

一类

14400-16800

冠幅≧6㎡,零星种植的240-280元/株。

亩栽60株以上,不足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沃柑、金秋砂糖桔、脆蜜金柑按同类档次上浮30%;脐橙、桂橘1号按同类档次上浮15%。同时根据树龄、树势及挂果情况综合评估。)

二类

12600-14400

冠幅≧6㎡,零星种植的210-240元/株。

三类

10800-12600

冠幅≧6㎡,零星种植的180-210元/株。

4-6年

一类

8400-10800

冠幅在5-6㎡,零星种植的140-180元/株。

二类

6000-8400

冠幅在4-5㎡,零星种植的100-140元/株。

三类

3600-6000

冠幅在2-4㎡,零星种植的60-100元/株。

1-3年、病、老树


1200-3600

冠幅≦2㎡,零星种植的20-60元/株。

柚类

7年以上

一类

9000-10800

零星种植的150-180元/株。

亩栽60株以上,不足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7800-9000

零星种植的130-150元/株。

三类

6600-7800

零星种植的110-130元/株。

4-6年

一类

5400-6600

零星种植的90-110元/株。

二类

4200-5400

零星种植的70-90元/株。

三类

3000-4200

零星种植的50-70元/株。

1-3年、病、老树


1200-3000

零星种植的20-50元/株。

7年以上

一类

10800-12000

冠幅≧6㎡,零星种植的180-200元/株

亩栽60株以上,不足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9000-10800

冠幅≧6㎡,零星种植的150-180元/株。

三类

7200-9000

冠幅≧6㎡,零星种植的120-150元/株。

4-6年

一类

6000-7200

冠幅在5-6㎡,零星种植的100-120元/株。

二类

4800-6000

冠幅在4-5㎡,零星种植的80-100元/株。

1-3年、病、老树


1200-3000

冠幅≦2㎡,零星种植的20-50元/株。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五)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六)

序号

品种

树种年限

类别

补偿金额  (元/亩)

补偿说明

备注

3.

果 园 及 特 色 经 济 作 物

枇杷 枣子 柿子 杨梅 桃李 板栗 苹果 石榴 等

7年以上

一类

9000-10200

冠幅≧6㎡,零星种植的150-170元/株。

亩栽60株以上,不足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7800-9000

冠幅≧6㎡,零星种植的130-150元/株。

三类

6600-7800

冠幅≧6㎡,零星种植的110-130元/株。

4-6年

一类

5400-6600

冠幅在5-6㎡,零星种植的90-110元/株。

二类

4200-5400

冠幅在4-5㎡,零星种植的70-90元/株。

1-3年、病、老树


600-2400

冠幅≦2㎡,零星种植的10-40元/株。

葡萄

4年以上

一类

18000-20000

零星种植的160-180元/株。

亩栽110株以上,不足11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棚架补偿5000-50000元。

二类

16000-18000

零星种植的140-160元/株。

三类

14000-16000

零星种植的130-140元/株。

3年


10000-14000

零星种植的20-90元/株。

1-2年


2000-10000

零星种植的160-180元/株。

棚架

5000-50000

根据棚架高度、架式、材质而定。

猕猴桃

4年以上

一类

14400-16800

零星种植的180-220元/株。

亩栽80株以上,不足8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11200-14400

零星种植的140-180元/株。

三类

8800-11200

零星种植的110-140元/株。

3年


6400-8800

零星种植的80-110元/株。

2年


3200-6400

零星种植的40-80元/株。

1年


1000-3200

零星种植的10-40元/株。

棚架

4000-20000

根据棚架高度、架式、材质而定。

3.

果 园 及 特 色 经 济 作 物

中药材

(杜仲)

米径12cm以上

15000

零星种植的250元/株。

亩栽60株以上,不足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其他种类中药材以现市场价格评估为准)

米径10cm-12cm

9000-15000

零星种植的150-250元/株。

米径7cm-10cm

6000-9000

零星种植的100-150元/株。

米径4cm-7cm

1800-6000

零星种植的30-100元/株。

米径2cm-4cm

600-1800

零星种植的10-30元/株。

无花果


5000-10000

根据生长期、年份、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4.

鱼塘


2000-30000

根据养殖品种、放养数量和规格、池塘条件、设施设备、水源条件、饲养管理条件、当前市价等情况现场评估,或者现场测产评定(现场抽查养殖品种的平均体重,根据放养数量、规格、预估成活率、市场价格测算)。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七)

类别

规格

补偿标准

零星杂木

10-20cm

20-30元/株

21-30cm

30-50元/株

30cm以上

60元/株

竹子散生

4cm以下

3元/株

4-6cm

5元/株

6-8cm

8-10元/株

9-10cm

10-12元/株

12cm

15元/株

竹子丛生

10根以下/丛

10元/丛

10-20根/丛

20元/丛

20根以上/丛

30元/丛

桉树

地径2cm以下

8元/株

地径2cm-5cm

8-15元/株

地径5cm-8cm

15-20元/株

地径8cm以上

20-40元/株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八)

房屋

用途

结构

档次

主体、室内外装修、装饰要求

补偿标准

(元/m2)

备注

住房

框架

1

地脚梁、框架式、女儿墙或艺术围栏顶、琉璃瓦、外墙三面瓷砖、涂料、内墙腻子、钢塑窗、包门、瓷木地板(漆)、长裙、木质材料吊顶。

1100


2

地脚梁、女儿墙或艺术围栏顶、琉璃瓦、外墙三面瓷砖、涂料、内墙腻子、钢塑窗、包门、瓷木地板(漆)、长裙、非木质材料吊顶。

1050


3

地脚梁、外墙三面瓷砖、涂料、内墙腻子、钢塑窗、包门、瓷木地板(漆)。

950


4

地脚梁、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含窗扇、油漆)、水泥地板。

900


5

内、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含窗扇、油漆)、水泥地板。

850


6

内、外墙水沙或外墙无粉刷、木门窗(含窗扇、油漆)、水泥地板。

800


说明:折旧率原则上5年内按照95%计算,5年以上逐年按照减少1%计算,原则上不低于70%。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九)

房屋

用途

结构

档次

主体、室内外装修、装饰要求

补偿标准

(元/m2)

备注

住房

砖混

1

地脚梁、框架式、女儿墙或艺术围栏顶、琉璃瓦、外墙三面瓷砖、涂料、内墙腻子、钢塑窗、包门、瓷木地板(漆)、长裙、木质材料吊顶。

980


2

地脚梁、女儿墙或艺术围栏顶、琉璃瓦、外墙三面瓷砖、涂料、内墙腻子、钢塑窗、包门、瓷木地板(漆)、长裙、非木质材料吊顶。

950


3

地脚梁、外墙三面瓷砖、涂料、内墙腻子、钢塑窗、包门、瓷木地板(漆)。

850


4

地脚梁、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含窗扇、油漆)、水泥地板。

750


5

内、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含窗扇、油漆)、水泥地板。

700


6

内、外墙水沙或外墙无粉刷、木门窗(含窗扇、油漆)、水泥地板。

650


说明:折旧率原则上5年内按照95%计算,5年以上逐年按照减少1%计算,原则上不低于70%。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十)

房屋

用途

结构

档次

主体、室内外装修、装饰要求

补偿标准

(元/m2)

备注

住房

红(青)砖木瓦

1

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瓷木地板、有木楼且可人居(后檐高3.6米以上)。

580


2

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瓷木地板、有木楼且可人居(后檐高3.6米以下)。

550


3

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瓷木地板、虽有木楼设计但不可人居(后檐高3.6米以上)。

520


4

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瓷木地板、虽有木楼设计但不可人居(后檐高3米以上)。

500


5

内、外墙水沙、木门窗、水泥地板(后檐高3米以上)。

480


6

内、外墙水沙、木门窗、水泥地板(后檐高2.5-3米)。

460


泥、石(砖)木瓦

1

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瓷木地板、有木楼且可人居(后檐高3.6米以上)。

500


2

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瓷木地板、虽有木楼设计但不可人居(后檐高3.6米以上)。

480


3

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瓷木地板、虽有木楼设计但不可人居(后檐高3.6米以下)。

450


4

内、外墙水沙、木门窗、水泥地板(后檐高3米以上)。

420


5

内、外墙水沙、木门窗、水泥地板(后檐高2.5-3米)。

380


泥草面或(砖)草面

1

内、外墙水沙、木门窗、水泥地板(后檐高3米以上)。

320


2

内、外墙水沙、木门窗、水泥地板(后檐高2.5-3米)。

300


3

外墙无粉刷、内墙水沙、木门窗、无水沙地板(后檐高2.5-3米)。

280


说明:折旧率原则上5年内按照95%计算,5年以上逐年递减1%计算,原则上不低于60%。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十一)

房屋

用途

结构

楼层高

(m)

档次

主体、室内外装饰、装饰要求

补偿标准

(元/m2)

备注

厨房

砖混

2.2m以上

1

内外墙瓷砖、瓷地板、瓷砖灶锅台。

380


2.2m以上

2

外墙水沙、内墙瓷砖、瓷地板、瓷砖灶锅台。

350


2.2m以上

3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灶锅台。

320


2.5m以上

4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300


2.5m以上

5

内外墙无粉刷、水泥地板。

280


砖木(瓦)

2.5m以上

1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瓷砖灶锅台。

350


2.5m以上

2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320


2.5m以上

3

内外墙无粉刷、水泥地板。

280


2.5m以下

4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60


2.5m以下

5

内外墙无粉刷、水泥地板。

240


杂物房、

仓库、

猪牛舍

砖混

2.2m以下

1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20

猪牛舍内部设施不计补偿。

2.2m以上

2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50

砖木

2.5m以上

1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80

2.5m以下

2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60

2.5m以下

3

内外墙无粉刷。

220

厕所

砖混

2.2m以上

1

内外墙水沙、粪坑、化烘池、水泥地板。

220


2.2m以上

2

内外墙水沙、烘坑、水泥地板。

180


砖木

(瓦)

2.5m以上

1

内外墙水沙、粪坑、化烘池、水泥地板。

120


2.5m以上

2

内外墙水沙、烘坑、水泥地板。

100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十二)

房屋

用途

结构

楼层高

(m)

主体、室内外装饰、

装饰要求

补偿标准

(元/m2)

备注

厂房

砖混

3.3m以上

1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550


3.3m以上

2

内外墙无粉刷、水泥地板。

480


砖木

(瓦)

2.5m以上

1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400


2.5m以上

2

外墙无粉刷、内墙水沙、水泥地板。

350


2.5m以上

3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300


墩式钢架

2.5m以上

1

四周无墙、无粉刷、水泥(石棉)瓦、水泥地板。

220


2.5m以上

2

四周无墙、无粉刷、毡顶、水泥地板。

180


墩式木架

2.5m以上

1

四周无墙、无粉刷、水泥(石棉)瓦、水泥地板。

200


2.5m以上

2

四周无墙、无粉刷、毡顶、水泥地板。

160


低矮房、猪牛舍等

砖混

2.0m以上

1

四周墙、水泥地板。

180

有厕所猪牛舍设施。

2.0m以上

2

四周墙。

160

砖木

2.2m以上

1

四周墙、水泥地板。

160

2.2m以上

2

四周墙。

140

其它

棚(蓬)

2.5m以上

1

四周无墙3-10平方米。

60

只补搬迁费。

2.0m以上

2

四周无墙10-20平方米。

90

只补搬迁费。


全州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十三)

项  目  类  型

单位

补偿单价(元)

备    注

围  墙

m2

65-85

土墙、小砖墙(65元);

水泥砖墙(75元);

片石、红砖墙(85元)。

晒  场

m2

35-55

水泥沙浆盖面场(35元);

混凝土场(45元);

片石底层混凝土场(55元)。

蓄水池

m3

250-400

红砖池(250元);

片石池(350元);

混凝土池(400元)。

沼气池

m3

500-550

3年以内的新池(550元);

3年以外的旧池(500元)。

坟 墓

土  坟

2500

补偿600元,开挖运输600元,自行解决安葬用地1300元。

红青砖、小砖有碑坟

3500

补偿1400元,开挖运输800元,自行解决安葬用地1300元。

片料石有碑坟

4500

补偿2300元,开挖运输900元,自行解决安葬用地1300元。

水  井

1500-3500

铁管井(1500元);

人工挖红砖井(3000元);

片石混凝土井(3500元)。

说明:坟墓迁移补偿,按备注中说明进行,如果业主愿意由征地拆迁办公室代为开挖运输等,则减除相应费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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