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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2〕9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24〕39号)的规定,我县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综合各责任单位意见和合法性审核,现起草《关于公布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对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拟决定失效的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根据《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规[2022]9号)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24]39号)“三、清理标准”中“(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1.已经超过适用期限的;”规定,拟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1至5等5个规范性文件施行均超过5年,其中序号6《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18]15号)第十七条规定有效期至2023年底,序号7《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1]9号)第十二条明确有效期至2024年12月,序号8《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全州县工业招商奖励十条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2]3号)第十条明确试行期一年,因此,拟决定失效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超过适用期,应当宣告失效。
二、拟决定废止的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全政发[2015]37号)所依据的是2013年11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年1月7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予以修订,并于202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及程序规定做了重大修改,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24]39号)“三、清理标准”中(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重大修改或者废止的。”规定,《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全政发[2015]37号)应当决定废止。;
2、《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全州县土地整治项目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补偿标准的的通知》(全政发[2020]1号)现实际已不再执行,现执行的是2023年5月10日《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3]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
3、《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18]9号)现实际已不再执行,现执行的是2024年11月19日全州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县委社会工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州县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归位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账务分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全农发[2024]39号);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24]39号)“三、清理标准”中“(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4.已经被其他文件所代替,实际不再执行,但未及时废止的。”规定,上述《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全州县土地整治项目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补偿标准的的通知》(全政发[2020]1号)和《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18]9号)等两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其他文件所代替,实际不再执行,因此拟决定废止。
4、《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全州县城镇规划范围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政规[2023]3号)中设置强制拆除等行政处罚内容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在实际工作中未执行,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24]39号)“三、清理标准”中“(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的。”规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设置的行政处罚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实际工作中又未执行,因此拟决定废止。
5、特别说明
《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县县城规划范围内第二轮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政规[2020]5号)已被2023年12月19日县政府制定的《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全州县城镇规划范围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政规[2023]3号)“五、附则(六)原《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县县城规划范围内第二轮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政规[2020]5号同时废止)”,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24]39号)“三、清理标准”中(五)在新文件中已经明确废止的文件,原文件不再列入本次废止或失效目录”规定,因此《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县县城规划范围内第二轮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政规[2020]5号)不再列入拟决定废止目录。
四、拟需修改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政发[2015]26号)部分内容与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如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六章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为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而2023年12月31日修订的《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规[2023]16号)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象扩大和外延,如城区周边毗邻范围内的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等符合规定条件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因此,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24]39号)“三、清理标准”中“(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需要修改后继续执行的。”规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需要修改后继续执行,因此拟决定予以修改。
五、拟决定继续有效的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拟决定继续有效的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各职能部门认为仍需继续执行,其中,《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全政规[2020]6号)、《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0]7号)、《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1]1号)、《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2]2号)、《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3]1号)、《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全政规[2023]2号)仍在有效期内,因此,该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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