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全州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01日 |
| 标 题:全政发〔2024〕7号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全政发〔2024〕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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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风力及光伏
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全州县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州县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及地面
附着物补偿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工作,顺利推进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维护被征(租)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3〕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全州县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若干规定。凡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集中式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征收(租赁)及安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征(租)地拆迁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全州县新能源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民政、公安、发展改革、司法、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旅、水利、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征(租)地拆迁工作。
第三条 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永久性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据《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3〕1)号,按项目所在乡(镇)区域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四条 临时性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项目所在乡(镇)区域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1/20与临时使用土地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第五条 为满足风电及光伏设备运输需要,项目业主出资对运输经过的农村现有道路按农村道路建设相关标准进行改造,业主承担建设用地补偿费,建设用地补偿按所在区域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
第六条 项目业主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在林区或未利用地上修建风力发电项目的场内道路供双方使用,项目业主承担土地补偿及道路建设、维护费用。道路及其土地权属仍归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补偿费按所在区域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
第七条 经核准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其选址用地应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相关要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全力提供政策支持。
光伏板铺设范围内所使用的土地按租赁关系处理,具体租赁价格及使用期限按当地市场价格由全州县新能源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业主及出租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按《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3〕1号)规定的等级标准执行。拆迁厂矿企业的电力、水利、通讯等设施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九条 征收土地及其他设施,依法补偿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和其他设施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交付,逾期不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对谩骂、围攻、殴打征地工作人员、鼓动群众阻挠、扰乱征地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全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由全州县新能源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进行的项目按其原有的补偿办法实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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