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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3年08月07日
标  题:全政发〔2023〕7号 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全州县2019年 水产养殖区域规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全政发〔2023〕7号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7日

全政发〔2023〕7号 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全州县2019年 水产养殖区域规划的通知

2023-08-07 09:35     来源: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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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渔业生产发展需要,加强环境保护,提高渔业发展质量,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全州县水产养殖区域规划(2019年修订版)》(全政发〔2019〕3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州县水产养殖区域规划》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附件

全州县水产养殖区域规划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我县水产养殖业发展迅速,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篮子,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但由于一些养殖场水产环保设施落后以及部分养殖业主环保意识不强等原因,对养殖区域内及周边的水体、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产生了新的环境问题,影响了农村环境质量,依法防治水产养殖业污染已成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科学规划水产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自治区、桂林市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水产养殖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自治区、桂林市有关文件精神,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水产养殖场地,调整优化我县水产养殖业生产布局,把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实现水产养殖业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我县水产养殖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七)《全州县县域总体规划》《全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全州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全州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

(八)其他有关国务院、自治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桂林市有关文件。

三、规划原则

(一)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水产养殖区域规划分类

本县行政辖区内水产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

水产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禁止单位和个人开展水产养殖。禁养区内实行自然粗放养殖或发展净水渔业,只允许投放水产苗种,禁止大量投放猪、牛、羊、鸡、鸭等畜禽粪便、化肥、农药等对水体和土壤造成富营养化和污染的投入品。

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水产养殖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搬迁或关停。

(二)限养区。

水产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水产养殖数量和规模。在限养区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养殖场所采取停止或减少排放污染物的防治措施,以减少养殖水污染物排放。养殖用水等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可养区。

水产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水产养殖可养区。在可养区内从事水产养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养殖用水等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规划布局

(一)禁养区。

1. 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历史文物遗迹保护区、自然(湿地)保护区、鱼类休养繁殖密集处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具体如下: 

(1)三江口景区(含镇湘塔、雷公塔、蓑衣渡等)、湘山寺、天湖水库群(天湖景区)、大西江玫瑰岩、十里峡谷一线天炎井温泉、全州镇天然氧吧龙岩洞等景区。

(2)龙水虹饮桥、永岁燕窝楼、枧塘语录山等历史文物遗迹。

(3)马路江、卢家桥、渡里园、黄毛岭等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

(4)古洮阳县城遗址、梅子坳汉晋古墓群。

(5)凤凰嘴、大坪渡、觉山铺红军长征战场遗址。

2.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2.1 全州县县城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

(1)水域范围:面积24.07平方公里。

主流(万乡河):现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和平街99号上码头,一级保护区下游界),第二水厂取水口上沿3030米(龙水镇桥渡桥上游130米处,一级保护区上游界)的万乡河段。

支流:长乡河与万乡河交汇处上沿230米;山川河与万乡河交汇处上沿1410米;

主流或支流水域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2) 陆域范围:主流或支流水域范围沿岸两侧纵深50米陆域范围,面积45.97平方公里。

2.2 全州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2.2.1 河流型水源地保护区。

2.2.1.1 黄沙河镇湘江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取水口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1000米至老竹塘,从取水口向下游延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26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面积0.16平方公里。

2.2.1.2 庙头镇宜湘河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取水口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1000米至河源,从取水口向下游延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19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面积0.15平方公里.

2.2.1.3 文桥镇宜湘河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取水口向上游延伸1000米至桥头岭,从取水口向下游延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07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面积0.12平方公里。

2.2.1.4 大西江镇书房里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取水口向上游延伸1000米至金字岭,从取水口向下游延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02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面积0.11平方公里。

2.2.1.5 才湾镇长乡河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取水口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1000米至曹家,从取水口向下游延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08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面积0.2平方公里。

2.2.1.6 绍水镇白沙河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取水口向上游延伸1000米至水头,从取水口向下游延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06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面积0.12平方公里。

2.2.1.7 永岁镇睡牛坪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取水口向上游延伸1000米,从取水口向下游延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02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面积0.12平方公里。

2.2.1.8 枧塘镇湘江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取水口向上游延伸1000米至塘安背,从取水口向下游延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11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面积0.14平方公里。

2.2.1.9 咸水镇白竹塘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取水口向上游延伸1000米至老村子附近,从取水口向下游延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02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面积0.12平方公里。

2.2.1.10 蕉江瑶族乡锣鼓坪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取水口向上游延伸1000米至锣鼓坪,从取水口向下游延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02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面积0.11平方公里。

2.2.1.11 东山瑶族乡坝头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取水口向上游延伸至上游全部水域,从取水口向下游延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02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面积0.23平方公里。

2.2.1.12 两河镇灌阳河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取水口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4000米,从取水口向下游延伸3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2)陆域范围: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2.2.2 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

2.2.2.1 石塘镇虎岩岭水源地保护区。

陆域范围: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0.156平方公里。

2.2.2.2 咸水镇大源山水源地保护区。

陆域范围: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0.0078平方公里。

2.2.2.3 凤凰镇鬼头井水源地保护区。

陆域范围: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0.0078平方公里。

2.2.2.4 安和镇日山背水源地保护区。

陆域范围: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0.0078平方公里。

2.2.2.5 两河镇畔田水源地保护区。

陆域范围: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0.0078平方公里。

2.2.2.6 白宝乡农机校水源地保护区。

陆域范围: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0.0078平方公里。

  1. 全县范围内小(一)型以上(含小一型)山塘水库。

4.县境内主要交通干线全州区段路基两侧(本规划指国道322线、高速铁路、高速公路)。

5. 城镇居民区、学校、农村村庄居住区。

6. 陆基设施渔业不设置禁养区域,但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或部门的规定,做好尾水处理和达标排放。

7. 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它区域,如: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区等。政府或部门正在调整的区域以调整后新划分的区域为准,原划定的禁养区域自动调整为可养区域。

8. 基于传统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小规模零星散养农户,稻田养鱼区不列入禁养范围,但必须做好农药、化肥、水产养殖投入品等污染防治,鼓励生态净水渔业,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及己经取缔的农药或水产养殖投入品,提倡使用低毒、低残留、高效农药或水产养殖投入品。

(二)限养区。

1. 全州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1.1全州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1) 水域范围:

主流(万乡河):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上沿(龙水镇桥渡桥上游130米处,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至龙水镇廖家下游280米处万乡河段(长10500米)及河流两岸纵深陆域1000米范围。支流:山川河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沿6630米及河流两岸陆域1000米;长乡河与万乡河交汇处上沿6630米及河流两岸陆域1000米。一级保护区下游边界(和平街99号上码头,一级保护区下游界)向下游延伸200米万乡河段及河流两岸纵深陆域1000米范围,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2)陆域范围:主流或支流水域沿岸两侧纵深1000米以内陆域范围(不含一级保护区陆域)。

1.2 全州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1.2.1 河流型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1.2.1.1 黄沙河镇湘江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3000米至后陶,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水域保护区下游边界200米。水域宽度为一级水域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1.17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二级水域保护区沿岸纵深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10.99平方公里。

1.2.1.2 庙头镇宜湘河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2230米至九家,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水域保护区下游边界200米。水域宽度为一级水域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43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二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1000米的陆域,一级水域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9.49平方公里。

1.2.1.3 文桥镇宜湘河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3000米至上廖家屋,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水域保护区下游边界200米。水域宽度为一级水域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28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二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10.60平方公里。

1.2.1.4 大西江镇书房里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至全部水域,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水域保护区下游边界200米。水域宽度为一级水域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05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二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11.58平方公里。

1.2.1.5 才湾镇长乡河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3000米至龙角头,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水域保护区下游边界200米。水域宽度为一级水域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32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二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12.05平方公里。

1.2.1.6 绍水镇白沙河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3000米至糖厂边,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水域保护区下游边界200米。水域宽度为一级水域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34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二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11.63平方公里。

1.2.1.7 永岁镇睡牛坪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至全部水域,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水域保护区下游边界200米。水域宽度为一级水域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02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二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7.27平方公里。

1.2.1.8 枧塘镇湘江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3000米至江口,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水域保护区下游边界200米。水域宽度为一级水域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48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二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10.60平方公里。

1.2.1.9 咸水镇白竹塘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4000米至棘力坵和小宅山周边,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水域保护区下游边界200米。水域宽度为一级水域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10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二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8.51平方公里。

1.2.1.10 蕉江瑶族乡锣鼓坪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从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3000米至帽子山,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水域保护区下游边界200米。水域宽度为一级水域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05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二级水域保护区沿岸两侧纵深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8.8平方公里。

1.2.1.11 东山瑶族乡坝头水源地保护区。

(1)水域范围: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水域保护区下游边界200米。水域宽度为一级水域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0.004平方公里。

(2)陆域范围:东山乡坝头水源地二级陆域保护区为水域保护区沿岸纵深1000米的陆域(第二个取水口的二级陆域边界往回缩至道路边界),同时将东山乡坝头水源地两个取水点的二级陆域保护区进行合并,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6.30平方公里。

1.2.2 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

1.2.2.1 石塘镇虎岩岭水源地保护区。

陆域范围: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一级保护区外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圆形区域,并将石塘镇虎岩岭水源地两个取水点的二级陆域保护区进行合并,面积1.4144平方公里。

1.2.2.2 咸水镇大源山水源地保护区。

陆域范围: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一级保护区外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0.9422平方公里。

1.2.2.3 凤凰镇鬼头井水源地保护区。

陆域范围: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一级保护区外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0.9422平方公里。

1.2.2.4 安和镇日山背水源地保护区。

陆域范围: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一级保护区外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0.9422平方公里。

1.2.2.5 两河镇畔田水源地保护区。

陆域范围: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一级保护区外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0.9422平方公里。

1.2.2.6 白宝乡农机校水源地保护区。

陆域范围: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一级保护区外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0.9422平方公里。

2. 全县范围内小(一)型以上山塘水库周围100米范围内,限制水产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向水库内排放动物粪尿等污染物及其他生产生活垃圾。

3. 县境内主要交通干线全州区段两侧(国道322线、高速铁路、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

4. 城镇居民区、学校、农村村民居住密集区50米范围内。

5. 以县城三江口为中心:向东北往水晶岗方向至与湖南东安交界处全段河流,向南往灌江方向至两河镇白水与灌阳文市镇交界处灌江全段河流,向西南往湘江(又称广西河)方向至凤凰镇水西村与界首镇交界处全段河流,向西北往才湾镇和龙水镇方向至龙水镇桐子山与大西江镇南岭林场交界处万乡河全段河流,文桥镇内万乡河,大西江镇内炎井河,庙头镇内宜相河,凤凰、安和、蕉江三乡(镇)内建江,咸水镇内咸水河,绍水镇内白沙河,才湾镇内的山川河、长乡河,两河镇内的新富江等江河流域全段河流,水域宽度为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陆域范围为水域沿岸两侧纵深1000米的陆地区域(禁养区除外)。

6. 基于传统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小规模零星散养农户,稻田养鱼不列入限养范围。但必须做好污染防治。鼓励生态净水渔业,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及已经取缔的农药或水产养殖投入品,提倡使用低毒、低残留、高效农药或水产养殖投入品。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区域或政府、部门规划规定。限养区内申请水产项目、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政策补贴扶持的水产养殖场所需先取得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的环境评估、设施农业、水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部门禁止水产养殖的规划范围内证明等相关手续。

8. 政府或部门正在调整的区域以调整后新划分的区域为准,原划定的限养区域自动调整为可养区域。

(三)可养区。

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水产养殖可养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水产养殖场(区)应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养殖用水等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可养区内申请水产项目、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政策补贴扶持的水产养殖场所需先取得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的环境评估、设施农业、水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部门禁止水产养殖的规划范围内证明等相关手续。

六、规划要求

(一)禁养区。

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水产养殖场,原有的各类水产养殖场要逐步实行整改或关、停、转、迁,在县农业农村和环保部门摸底核查基础上,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分期分批列出整改或关、停、转、迁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限养区。

在限养区,严格控制水产养殖规模和数量。在控制水产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布局,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养殖用水总体排放量不能威胁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安全;限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要求达标排放;限期内未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转产或搬迁。

(三)可养区。

在可养区内,现有各类水产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限期完成治理,排放的污染物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不达标的水产养殖场,要依照养殖规模,由县环保部门分别提出限期治理标准。在控制水产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合理布局,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实行农、牧、种、养结合,养殖废弃物实行集中治理、就地消纳、资源化利用。可养区内现有的水产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要达到排放要求,否则依法进行处罚。

七、保障措施

(一)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文旅、林业、交通、水利、住建、财政、发改、工信、卫健、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作,按照职能职责和管理权限,对达不到要求的水产养殖场、所,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不治理、无法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水产养殖场、所,要及时关停或搬迁。

(二)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履行领导责任,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保障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悬挂横幅、书写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加大对水产养殖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使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八、附则

(一)水产养殖:是指淡水鱼、虾、螺、蚌、贝、蟹、鳖、龟等淡水鱼类、甲壳类、贝类水生动植物的人工养殖活动。

(二)水产养殖场:是指采取高密度、投喂全价饲料、获取高产量的水产养殖场、所、户。

(三)零星散养户:是指低密度、小规模、粗放稀养,不投全价饲料或简单的投喂草等青饲料或米糠等农副产品类,产量低的小规模养殖场、所、户。

(四)水产养殖污染:是指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水产动物排泄的粪便,剩余的饲料残渣,养殖场所产生的各种生活污水,水产动物尸体,人类生产、生活等所产生的粪便、垃圾污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或破坏。

(五)关停转产搬迁:关停是指水产养殖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原状;转产是指水产养殖场停止水产养殖、拆除水产养殖相关设施后,利用现有设施、管理用房进行其他生产活动;搬迁是指水产养殖场关停(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后迁建到可养区内继续从事水产养殖,但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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