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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全州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18年09月26日
标  题:关于印发全州县农村集体 “三资”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全政规〔2018〕9号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7日

关于印发全州县农村集体 “三资”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9-27 10:10     来源: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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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全州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6日

全州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构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新机制,确保村级集体“三资”保值、增值,维护我县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实施办法》(桂办发〔2013〕20号)、《自治区纪委、财政厅、农业厅、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桂财会〔2010〕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农村下列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

(一)农村集体资金:一是指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二是指村级向外争取的资金;三是指各级政府下拨的资金。

(二)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农业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源:指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牧用地、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以及林木(含果树、茶、桑、林下经济作物、森林景观等)资源性资产。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是指行政村即村民委员会一级集体。

第三条 机构和账户设置

(一)设立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县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以加强对全县农村集体“三资”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领导。上述两个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二)各乡(镇)成立村级集体“三资”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代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各乡(镇)财政所,设主任、会计、出纳各一名,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统一为本辖区内各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实行代理记账服务,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各村集体“三资”台账的登记、编制、归档工作;指导各村报账员的工作;负责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的审核、监督工作,协助乡(镇)纪委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村级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村“三资”的监管工作。对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制定 “三资”计划和管理制度,参与本村“三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检查、审核本村“三资”账目,在乡(镇)政府组织下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清查、认定。

各行政村通过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党员代表共同参加的村级大会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其成员必须从上述人员中产生(村“两委”干部直系亲属不能当选)。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不在家的村民不能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各村取消村级财务会计,只设立1名报账员,由1名村(居)委会干部担任(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主任不得担任报账员),其职责为:负责向乡(镇)代理中心报送村级相关财务资料,汇总审核村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按时办理各项报账及结算事宜,负责本村的收支结算和往来资金的对账;做好本村“三资”账目的登记入账工作,做到账、财、物随时相符;申领票据、报销、编制村财务预算和村财务公开公示上墙等。

(五)账户统设。撤销各村(居)委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由县财政局统一协调金融部门,为每一个乡(镇)开设一个“三资”代理中心银行账户(统一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用于核算各村公务费、业务费等一般性支出,以及办理转账和提现业务。

(六)各村银行账户开设权和变更权属于代理中心。账户一经开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因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增设、调整银行账户的,应向代理中心报批。否则一律按私设小金库论处。

(七)财务重要票据和印鉴的使用、保管须由二人以上分管。

(八)代理中心和各村必须按规定的核算内容进行总账和明细分类账核算,严禁收入混户及资金串户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 对村级内部收入资金的管理

(一)村级内部收入资金,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村级三项资金收入、其他收入及投资收益等。

(二)村级所有收入,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村报账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手村级内部收入资金。在取得收入资金10个工作日内,由村报账员按规定上缴代理中心村级资金专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私分、挪用或者拖欠收入款项,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公款私存。

(三)加强和规范票据使用管理。在取得收入时,各村一律由村报账员开具全县统一的专用票据(发票须经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审核盖章方为有效),其他票据一律无效。严禁收款不开票或打白条收款。票据由委托代理中心统一保管,村委如需要开具票据,可到委托代理中心开出票据并加盖村委公章,并将该笔款项及时缴入村级财务托管账户。

第五条 加强对村级向外争取资金的监管

(一)村级组织向外争取的资金包括:上级拨款、一事一议筹资以及各种捐款赞助等。

(二)加强县内各单位资金拨付的规范管理。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乡(镇)直单位向各村下拨和转拨资金时,不得以现金支付至个人或转账拨付至个人账户上,必须以转账方式拨付至相对应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级资金专用账户上。对下拨给屯、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明细使用,明细结余,不得以现金支付至村民小组长个人或转账拨付至村民小组长个人账户上。

(三)一事一议筹资、各种捐款赞助以及其他直接以现金结算付款的,必须由村报账员开具财政专用发票(发票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或盖章后方为有效)。村报账员在收取现金10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解缴到代理中心村级资金专用账户上,严禁收款不开票或打白条收款,严禁坐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单位以实物进行帮扶的,必须在票据上注明帮扶的对象、项目,并由村报账员签字。各村组接受实物帮扶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由村报账员将实物的数量、帮扶对象和项目报乡(镇)代理中心进行登记。

第六条  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的支出管理。代理中心统一管理的村级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挪用、平调、摊派和转借,各乡(镇)代理中心必须严格把关,切实管好用好村级资金。

(一)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原则,一切现金管理由村报账员负责,非村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

(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

(三)严格备用金限额制度,存备用金限额规定为该村上一年收入的5%—10%。

(四)严禁村集体资金外借。

(五)村报账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每月一次与代理中心出纳核对现金账,盘现核对情况须及时向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通报。

(六)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并对账外拖欠款及时纳入账内管理。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确属无法收回的,要由村(居)委会提出书面意见,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核销,并报领导小组备案。对各种应付款项要定期清理、按时偿还并及时化解不良债务。大额借债搞公益事业建设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居)委会不得擅自举债。

(七)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借资金的必须经严格批准。村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是“一肩挑”的,自身不能直接审批,应由2名村(居)委会副主任审批;村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不是“一肩挑”的,自身不能直接审批,应由村(居)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审批。预借资金一般应控制在1000元以下,确需超过1000元的须经村(居)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公务完毕后预借款在5个工作日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八)严格规范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规范支出凭证和单据,报销的支出单据原则上为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及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对数量较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可使用购物清单填列,但单笔支出金额应在100元以内。票据应填写完整,印章齐全,支出单据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并要写清事由,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要有售货方提供明细清单,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制度要求的单据以及烟、酒、化妆品等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不予盖章同意,村报账员要拒付。

村级财务支出按分类和档次进行审批。

1.公益性支出和经营支出审批权限:

(1)1万元以下的,由全体村(居)委委员共同讨论通过;

(2)1万元(含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由全体村(居)委委员及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将决议材料报代理中心备案;

(3)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全体村(居)委委员及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将决议材料报代理中心备案。

2.行政管理性支出、政策性支出审批权限:

(1)一次性支出500元以下的由村党支部书记把关,村(居)委会主任审批;

(2)一次性支出500元(含500元)至5000元以下的,由全体村(居)委委员集体研究审批;

(3)一次性支出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由全体村(居)委委员集体研究形成意见,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决定;

(4)政策性支出和征地款的开支一律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代理中心备案。

(九)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村里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种大型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支出,要有工程预算、决算、协议、工程审计报告、会议研究的记录及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签字表等,按协议付款,工程完工后,要有施工单位提供正规票据方可入账。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启动后需要预领资金或工程验收结账付款时,必须由村民小组组长、工程项目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代表村民小组向村报账员办理领取资金手续。领款凭证上要有本组三人以上村民代表签字。村报账员依照财务管理程序到乡(镇)代理中心提取现金和办理财务结报。

(十)各村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日清月结。支出原则上超过半年的不予入账。较大项目工程的结算应在完工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结清工程账务。上一年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办结账户手续。乡(镇)代理中心会计必须在下月中旬前结账,并与各村核对银行存款,村干部领取的公款购物办事,必须在10天内与村报账员结账。

(十一)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为: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债权债务及收益分配。村级财务必须每季度在公布栏内公开一次,公开日为每季末的次月15日之前,债权债务每年公开一次,公开日期为次年1月15日之前。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加强对村集体固定资产、资源的监管

(一)建立登记簿和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村集体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盘点、清理、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村级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数量、价值及其变动情况并及时向村民公示;建立资产、资源登记簿,由专人负责登记资产、资源增加或减少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盘点清查;村级闲置资产、资源出借、租赁(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由村民委员会与出借、租赁人签订出借、租赁协议书),设立登记簿,具体登记资产、资源名称、租(借)用单位(人)、租(借)用时间、租金。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进行监督,防止固定资产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

(二)加强对村集体资产购置的监管。村集体资产购置要严格按照大额资金支出管理程序进行,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对部分村需要的同类物资,由乡(镇)“三资”代理中心组织各村进行集体采购或招标采购。

(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如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资产经营制度、资源登记簿制度、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等制度。

第八条 强化对村干部的任中及离任审计监管

(一)审计对象:任职超过半年的村“两委”负责人、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不再任职的村干部。

(二)审计内容: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村集体固有资产、资源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等方面。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存入个人档案。同时,在公布栏内公布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三)审计方法:由乡(镇)政府组织成立审计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在开展审计工作前,审计人员要督促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主动结清所有票据,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由村报账员汇总入账。审计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登记有关审计表格,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盖章。审计终结,审计人员要写出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县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将每月的业务情况在下月中旬前向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县“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掌握全县农村集体“三资”运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二)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组织财政、审计、农业、民政等相关单位对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列入重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结果每半年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三)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下列责任追究制度:

1.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县“三资”办工作人员;县直各单位负责人;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乡(镇)代理中心成员;各村级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报账员;

2.对“三资”管理检查监督缺失,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稳定受影响的,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实行廉政谈话,指出问题,报告整改结果;

3.对不认真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或落实不力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效果不好的,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

4.对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公正、不公开,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单位和村集体年终评优评先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对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经营、处置未按有关程序进行的,侵占、挪用、私分、挥霍、随意处置农村集体“三资”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导致农村集体“三资”严重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和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2015年9月7日发布的《全州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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