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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全州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0年06月01日
标  题: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发文字号:全政规〔2020〕3号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3日

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2020-06-03 15:13     来源: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全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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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减少建筑工地噪音与粉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桂林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暂行办法》(市政20135号)的规定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的通告》(市政规20191)、《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市工信201692)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简称:禁现),使用预拌砂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071日起,我县全州镇、枧塘镇、才湾镇、龙水镇、永岁镇、白宝乡6个乡(镇)范围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

二、从202071日起,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等规定,综合考虑不同的基体、基层、砌体材料及施工工艺、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与之配套的预拌砂浆进行设计。同时在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标注使用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设计单位须提供变更说明。

三、从202071日起,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预算控制价时,必须按照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载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种类、等级、数量和预算费用,其预结算按有关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四、各审图机构对于送审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对未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提出审查意见,并责令改正。

五、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原材料等价格因素,及时发布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

六、施工单位应使用经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备案和公告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鼓励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采用机械化喷涂等先进施工工艺。

七、工程监理单位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取得预拌砂浆准入许可,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含进入我县的外省、县预拌砂浆企业及产品),由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实行备案管理和公告制度,未经备案和公告的产品不得使用。备案公告信息将在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桂林中小企业网上公布。

九、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砂浆生产及应用技术规程(试行)》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干混砂浆生产及应用技术规程(试行)》要求组织生产预拌砂浆产品。

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参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确保试验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凡进入建设工程应用的预拌砂浆产品,供货方必须向施工方提供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书。

十一、202071日起,各建设工程项目已经设计采用现场搅拌砂浆但尚未进行施工的或者已经进行施工的,应按照本《通》要求修改相关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现场变更。

十二、符合下列情况的建设工程,经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书面同意后可以使用袋装水泥进行现场搅拌砂浆(应急抢险救灾的事后报备)。

(一)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范围内,无预拌砂浆供应的;

(三)因道路、场地等客观原因限制,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在150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500平方以下的;

(五)抢险救灾需要的;

(六)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预拌砂浆应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检查力度,对禁现范围内的建设工地没有实施禁现的,责令其整改。从202071日起对建设工地没有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预拌砂浆的质量和计量的监督。

十五、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指导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十六、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指导施工单位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县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执法监督。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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